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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患有自闭症,夫妻离婚变更抚养权

佟女士和丈夫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丈夫抚养。孩子小年患有自闭症,离婚后佟女士和孩子仍然一起居住在丈夫的房子中。佟女士对小年非常好,全身心照顾他并陪同康复训练,为了有更多的时间,她辞职在家开了网店,有不错的收入和自由的时间,后来她购买了住房,就搬了出去。律师

这一搬家倒是惹了麻烦,前夫年先生在去年年底之前就将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交还抚养权。对此,佟女士认为自己有多年照顾自闭症儿童的经验,自己在家经营网店,更合适抚养孩子。前夫年先生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更有能力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与学习,但年先生的父母年迈,他无法为孩子提供稳定的抚养人,只是说自己的姐姐赋闲在家,可以每天来帮忙带孩子。

子女抚养权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以着重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本案中,孩子小年出生至今几乎从未离开过母亲的照顾,其已熟悉有母亲陪伴的生活环境。患病这么多年,是女方佟女士坚持带着孩子小年进行治疗、康复训练,陪同小孩读书,风雨无阻。即使双方离婚后,也是由女方抚养孩子。根据医嘱,小年需长期进行特殊教育训练、生活能力等训练,女方的工作性质允许其继续陪同小年,进行康复训练。而男方工作性质很难确保其在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后有足够的时间及精力陪伴小年进行康复治疗。

虽然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小年由父亲抚养,但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更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小年目前的生活及身体健康状况、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佟女士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父母离婚时及离婚后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抚养费的给付,不妨碍离婚双方及子女在必要的时候请求变更。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归男方年先生所有,但此后的多年,都是由母亲佟女士抚养,除了经济上的开销,其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亦不可小觑。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此条的规定,应当询问孩子小年的意见,但小年虽年满八周岁,但因其患有自症,法院不再单独询问其对抚养的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在小年已经归其母亲佟女士,他的父亲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小年的病情,沈律师认为每月按3500~5000元的标准支付较为适宜。律师

其他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6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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