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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能否变更

周先生和妻子吴女士结婚后,生育一名儿子,后来小孩被诊断为自闭症,之后,妻子吴女士在家开了一家淘宝店,丈夫周先生在外做工程建设督造。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双方约定孩子由周先生抚养,吴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可随时探望孩子。律师

因孩子患病的特殊情况,两人离婚后仍然一起居住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后来因居住的房屋漏水,需要装修而各自另行租房。此后,孩子一直和妈妈一起居住。后来两人因抚养孩子产生了一定的纠纷,孩子的母亲吴女士就前来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她认为自从孩子生病后,自己就辞职,全身心照顾孩子并陪同康复训练。她有多年照顾自闭症儿童的经验,现在她在家经营网店,有不错的收入和自由的时间,而且自闭症需要终生康复,自己更合适抚养小明。

后来在和男方的交谈中,对方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收入较高,经济实力更强,更有能力为儿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与学习方面的帮助,前妻租住的房屋居住环境较差,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还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现在女方不经过男方同意,就擅自带走孩子,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律师

沈律师认为确立子女抚养权,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以着重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父母离婚时及离婚后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抚养费的给付不妨碍离婚双方及子女在必要的时候请求变更。孩子自出生至今几乎从未离开过母亲吴女士的照顾,其已熟悉有母亲陪伴的生活环境。在小孩被确诊为自闭症后,是吴女士坚持带小明进行治疗、康复,她还陪同小孩读书。除了经济上的开销,吴女士她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亦不可小觑。双方离婚后,还是由母亲吴女士在抚养孩子。

患有自闭症的特殊儿童,在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分离的情下,会导致患病儿童的抚养费没有着落,孩子的后续治疗难以正常进行。根据医嘱,小明需长期进行特殊教育训练、生活能力等训练。母亲的工作性质允许其继续陪同孩子进行康复训练,而父亲虽然收入较高,但他的工作性质很难确保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后有足够的时间及精力陪伴孩子进行康复治疗。虽然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但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更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由母亲抚养更为合适。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孩子是自闭症患者,所以虽然满八周岁,也无法征询他的意见,所以还是根据父母的抚养条件来确定。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母亲不用支付抚养费,但现在孩子由母亲抚养,故而父亲得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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