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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偶尔的粗鲁行动不影响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纠纷一案,秦Q、王W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生一女名秦某。婚后,双方为琐事有所争执。女儿出生后,秦Q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出差,秦A则经常带着孩子住在娘家,产生矛盾。律师

秦Q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同月起秦Q开始在外租房居住,孩子随秦A生活。秦Q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予支持。此后,双方的关系未有任何改善。

恋爱期间,秦Q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王W多次保证会改变任性的脾气,秦Q相信了王W,因此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越加显现,王W甚至将秦Q整夜关在门外。女儿出生后,王W以照顾女儿及秦Q的工作时间不规律为由长期居住在娘家。秦Q因病住院,王W只在其认为方便时才回家,得不到家庭温暖并生活在担心随时发生争吵的环境下,对王W失去了仅有的信任。律师

王W称本不想离婚,双方已经分居2年,按照法律规定,同意离婚。孩子从小是王W带着的,婚后家里和孩子的费用都是王W在承担,秦Q却以工作忙、出差等为由不管孩子,孩子生病后也不管,秦Q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要求孩子随王W共同生活。

王W与其父母为了房屋分割之事带着孩子,至秦Q的工作单位,在此过程中,王W的父亲打了秦某一巴掌,声称“秦Q的女儿现在吃我的用我的,想怎么打就怎么打”。称分居后王W不让本人看孩子,跟孩子说爸爸死了,不利于孩子成长;如果孩子由本人抚养,可随时让王W看孩子,不要求王W支付抚养费。王W否认其父亲殴打秦Q,要求秦Q按收入的20%支付抚养费,称如果秦Q不愿意出抚养费,则只要孩子。律师

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秦Q的税后月收入为11,000元,其中包括在外租房的暂时性租房补贴4,000元。秦Q称目前租房居住,每月2,000元。王W每月固定收入为6,450元,上年度非固定收入为23,000元。

房屋及在内的家具、家电,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市值经评估为279.1万元,尚余公积金贷款135,833.59元(月还本金约416元)、商业贷款67,916.41元(月还本金约833元)未还。购买价为850,477元,契税12,757.15元,除贷款300,000元,其余购房款基本来源于另一处房屋的出售款。律师

另一处A房屋系秦Q、王W在婚前购买的婚房。秦Q交给王W购房款11万元,购房手续全部由王W父女操办,产权登记在王W父女名下。买卖合同的价款为20万元,支付税费1,500元,另支付其他费用803元。约定首付款10万元,以王W的名义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8年。

秦Q、王W为重新购房,将A房屋出售,售房亦由王W父女操作,出售合同的转让款为622,500元,贷款余额在出售前一次还清。共使用王W的公积金归还本息17,857.75元,使用王W的公积金归还本息13,388.99元,使用秦Q的公积金归还本息7,485.8元。律师

在出售A房屋之前曾支付定金10万元用于购房,因未能及时出售房屋而未能购成,致10万元定金被没收;在出售A房屋后曾将其中50万元去投资,获利3万元。

秦Q称其为购婚房出售了其婚前的一套房屋,王W父女未经本人同意就定下了A房屋并用他们父女的名义购房,王W一直向本人称A房屋的全部价款为18万元左右,其中贷款10万元;A房屋主要由他出资,要求分得房屋的75%。

王W先否认收到过秦Q的购房款,称A房屋全部由本人父女出资,购房总价款为18万至20万元,其中首付款是11万至12万元,因此应占A房屋的82%以上。在秦Q提供了王W出具的收到购房款11万元的收条之后,王W又称购买A房屋的总价为251,821元,装修花费10余万元,除秦Q的出资外,其余均由父女本人出资,应占A房屋的67%,但同意平均分配。律师

秦Q称王W未提供支付奚×购房款的凭证,而贷款是在变更承租户名之后,奚××在未收到钱款的情况下将户名变更的,不可信。王W不能提供支付奚×房款的凭证,不能证明其出资,A房屋应为秦Q婚前个人财产。秦Q称A房屋的售房款用于归还A房屋的剩余贷款和支付A房屋的首付款,剩余部分用于A房屋的装修。王W称A房屋的剩余贷款是由其父亲出资归还的,提前还贷70,033元,售房款用于支付A房屋的首付款和装修,但未提供还贷凭证。之后,王W又称A房屋的首付款系由A房屋的售房款50万元加上投资获益的3万元和家中的2万元组成,其余售房款用于A房屋的装修。王W基于被没收的10万元和50万元投资获益等原因,认为房屋应当各半分配,并要求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由其获得55%。律师

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房屋内的家具、家电随房屋归属不再作价。同意由王W交付房屋折价款,王W交付了房屋折价款1,109,200元至代管。王W承诺如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能付清房屋折价款的,同意房屋归秦Q所有,由秦Q支付房屋折价款。

分居后,秦Q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王W要求秦Q补付女儿抚养费6万元。秦Q分居前交给王W4万元,后王W还给秦Q2万元。秦Q为女儿购买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年交保费12,000元,需连交10年。秦Q不同意补付女儿的抚养费,称房屋贷款由其负责归还,另本人还归还了共同债务5万元,该5万元系在装修A房屋时向其老板所借,每年归还1万元,并提供了其老板出具的书面证明。律师

王W确认以前除公积金外的月还款700元是由秦Q负责归还的,称自2007年起公积金上调后无需再用现金归还,表示对借款不知情,确认秦Q说过从其老板处借款5万元用于装修,至于是否借、如何借、如何还的情况不清楚。

双方欠付A房屋自2011年1月起至2012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3,726.30元。现双方均确认各自名下和各人处如有其他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鉴于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随王W共同生活,尽管王W在诉讼中确有不诚实的行为,王W的父亲因财产分割之事对孩子有不当的举动,在特殊情况下偶尔的行为并不能反映一贯品行,考虑到孩子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孩子随王W共同生活。

关于房屋的分割,由于房屋的首付款基本来源于A房屋的出售款,而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达了将A房屋的出资作为分割现房屋的依据的愿望,综合考虑A房屋的资金来源、户籍登记状况、王W在诉讼中为多分财产隐瞒秦Q在A房屋的出资的情形、照顾孩子权益等因素确定。律师

关于A房屋总购房款,王W现称总共花费25万余元,但未提供实际支付给奚×购房款的凭证,由于蒋×系代为购房,王W现以蒋×与本人的买卖合同价加上其他的费用支付凭证来计算购房总成本依据不足,王W所还的购房款与当时的市场行情并不相符。

A房屋系双方所购的婚房,出售A房屋是为了重置房屋,王W所称贷款由其父亲出资归还未提供证据,而秦Q所述的用A房屋的售房款归还的说法显然更为符合常情。王W要求之前购房时被没收的定金10万元作为购房成本计算缺乏依据,其所称投资获利的3万元即使未用于支付购房款,在当时购买、装修房屋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肯定会用于房屋的其他支出,酌情确定秦Q分得A房屋的57%,王W分得43%,有关该房屋的贷款余额由双方按上述比例分担。律师

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鉴于确定孩子随王W共同生活,王W已经交付了大部分的房屋折价款,并承诺在判决之后付清余款,确定在王W付清房屋折价款后房屋归王W所有,剩余债务由王W负责归还,房屋内的家具、家电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随房屋归属。如果王W逾期不能付清房款的,则由秦Q向王W支付房屋折价款,付清后房屋归秦Q所有。律师

关于王W要求补付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秦Q所述每年归还共同债务1万元的说法可予采信,再结合秦给了王W2万元及自2011年起为孩子购买保险年交保费12,000元的情况,酌情确定秦Q补付给王W孩子的抚养费10,000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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