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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脑瘫女,抚养费之外是否还可以要求医疗费和保姆费

徐男和杜女通过网络相识恋爱,一年多后登记结婚,三年后生育一女名徐某某,刚开始夫妻感情尚可,犹豫生育了一名脑瘫女儿,双方为了女儿的抚养问题一直发生争吵,在女儿两岁时双方分居。之后徐男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律师

杜女同意离婚,也同意在离婚后抚养女儿,由于小孩患有脑瘫及视网膜病变,故而要求离婚后每月徐男支付2,000元抚养费,并承担女儿已发生的医疗费、保姆费、矫正器械费等,还要求补付女儿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抚养费共计18,000元。。徐男只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

杜女要求和丈夫各半承担的费用包括:已支出的女儿医疗费用24,655.52元、矫正器械费用1,200元、照顾女儿的保姆费用44,950元。徐男认为可以各半承担医疗费和矫正器械费用,但是对于保姆费有异议,只同意承担10,000元。

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后双方女儿的抚养及抚养费给付标准的问题,双方均同意各半承担已支出的女儿医疗费用、矫正器械费用及被告补付女儿相应抚养费,予以准许。对于抚养费金额经过协调为1200元,法院也予以准予。律师

但是杜女在抚养费之外又提出要求支付保姆费用,法院认为抚养费已经包括了未成年人生活说需要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要求支付保姆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不过徐男自愿支付10,000元女儿保姆费,予以准予。

双方离婚前分居一定时间,女儿的抚养费由杜女承担,徐男未承担抚养义务,要求补付抚养费于法有据,可以支持。

双方婚后有一套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房屋,购房费用由徐男父亲出资,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杜女要求该房归其所有,法院认为徐男不愿意抚养女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该房屋判归女方所有,给付徐男相应房屋折价款425,000元,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之后的三日内配合办理房产产权过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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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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