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离婚后失业数月收入减少能否少付抚养费

俞丙与俞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并至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俞乙随女方俞丙共同生活。俞甲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俞乙十八周岁止。律师

考虑到俞甲当时系在读研究生,在毕业前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因特殊情况,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双方需要协商,共同承担。

俞丙保证俞甲对俞乙的探望权每月4次。俞甲共支付俞乙抚养费为11,922元,比离婚时与俞丙约定的数额少4,578元,因双方协商未果,俞乙诉至法院,要求俞甲补付拖欠的抚养费4,578元,支付俞乙进修信息费6,150元。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俞甲应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俞甲与俞丙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2015年7月后每月支付俞乙抚养费1,500元,应予履行。律师

俞乙要求俞甲支付进修信息费6,150元一节,俞甲与俞丙在离婚协议中明确,1,500元抚养费已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且俞乙就进修信息费是否属于必须支出的费用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俞甲不服,向提起上诉。俞甲上诉称,其2014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未找到工作,处于待业无收入状态。上诉人已无力继续支付俞乙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是其月收入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若以1,500元为计,则一审认定上诉人月收入可达7,500元左右,与上诉人实际情况大相径庭。

另离婚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母亲俞丙一次性支付30万元,如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执行,显失公平,理应由俞丙就俞乙抚养费部分承担主要义务。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

俞乙答辩称,对上诉人自称待业无收入不认可。即使上诉人目前无收入来源,但婚姻存续期间的积蓄足以支付俞乙的抚养费。另上诉人离婚时给俞丙30万元,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折价款,与本案抚养费纠纷无关。上诉人应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付清拖欠的费用,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俞乙的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俞甲虽主张其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无力支付俞乙的抚养费,但就俞甲目前现状而言与离婚协议签订时并无重大改变,该协议内容是俞甲与俞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律师

根据离婚协议,俞甲给付俞丙的30万元,系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俞甲不能以此作为减少给付俞乙抚养费的理由。俞甲正值壮年且接受高等教育多年,具备基本的谋生能力和就业条件,其所称目前处于待业无收入状态难以令人信服。综上,俞甲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41号(2015)虹少民初字第35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