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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双胞胎子女能否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B父亲、A登记结婚,生育双胞胎女儿女儿甲、女儿乙。后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双胞胎女儿随A共同生活。B父亲不服提出上诉,要求其中一女儿随其共同生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B父亲的上诉。律师

现A每月税后收入36,000余元。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应该考虑到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双方的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确定。B父亲、A在离婚案件中,静安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已就女儿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的阐述,“两个女儿是双胞胎且尚不足两岁,静安法院做出了目前情况下两个孩子随A共同生活的判决,并无不妥。今后随着孩子的成长,如抚育孩子一方的抚养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发生时,另一方有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

然目前B父亲并无证据证明A存在抚养条件发生变化,或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发生。A有着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其继续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双胞胎女儿的身心健康。故B父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律师

据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B父亲要求判令B父亲、A所生之双胞胎一女随其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上诉人B父亲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双方所生双胞胎一女由其抚养。

子女不能因父母离婚而间隔他们之间的亲情。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随母还是随父共同生活,都应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学习、生活环境等因素,且相对方都应有协助子女给对方探视的义务,抚养方更应给孩子以正面教育和指导。律师

本案中,B父亲、A在离婚时,就双胞胎女儿抚养归属,已作出判决。现上诉人B父亲没有证据证明A存在抚养条件发生变化,或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发生。同时,考虑到双胞胎孩子处于一个共同的生活环境,对她们的成长更加有益。原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B父亲的上诉理由,难以支持。(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25号 (2015)静民少初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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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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