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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非婚生子诉请抚养费

上海律师导读:黄某与张某恋爱后开始同居,同居期间黄某生下儿子,后双方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黄某与张某就抚养费事宜无法协商,黄某便以儿子的名义将张某诉至法院,但张某以儿子非亲生拒绝支付。律师

案例引用

黄某于张某相识相恋,感情较好,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黄某发现自己怀孕,但张某以父母反对等多种理由拒绝与黄某登记结婚。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张某便离开住所,解除了同居关系。黄某认为现在儿子随其生活,由其扶养,张某应当负担一半的抚养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住院费用2500余元并按约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与黄某解除同居关系的时间以及原告怀孕的时间有明显出入,并且黄某一直和另一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因此被告坚决否认其是原告的亲生父亲。黄某便提出申请做亲自鉴定。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被告的基因型不符合原告亲生父亲的基因条件,原被告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黄某故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其不符合重新启动鉴定的标准,故在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撤诉。律师

蒋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抚养费纠纷,被告与原告母亲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拒绝支付抚养费,原告便诉至法院。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很明显前提是有亲生或者有收养等关系,现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双方又不存在其他养育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没有抚养义务。

关于亲子关系的重新鉴定,法院进行委托重新鉴定、评估,必须符合如鉴定、评估程序严重违法;鉴定、评估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故本案中黄某申请重新鉴定并不符合条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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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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