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离婚后没有支付抚养费,能否不给探望孩子

苗女士与孙先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经过多次协商,对财产终于达成了分割。但对于孩子的抚养,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两人对抚养权和抚养费没有约定,就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暂时由苗女士抚养,经常出差的孙先生有空就去探望,双方也算相安无事了两年多。

后来经朋友介绍,苗女士参加了一次相亲活动,不久后和他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和他人登记结婚。不久两人又生下了一名孩子,这让孙先生对两人原本的孩子抚养产生了纠纷,两人之间的纠葛却无法像婚姻一样结束得很彻底,为此,双方引发了一轮的探视权与抚养费纠纷。

之后,孙先生准备探视时,苗女士却不让他见儿子,见不到儿子,孙先生便不给抚养费。后来孙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抚养权归自己,但苗女士不同意,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离婚后苗女士长期抚养儿子,抚养权应归苗女士所有。法院判决生效后,苗女士还是不让孙先生探望。无计可施的孙先生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来苗女士虽然让孙先生探望,但两人在探望过程中经常因一些小时发生吵闹,小吵小闹演变成大吵大闹,两人意见经常发生分歧,对探望子女也非常不利。

后来苗女士听了朋友的意见,要求孙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次探望孩子,孙先生都要交付几百元到上千元的费用,看儿子成了昂贵的付费过程,孙先生非常不甘心。初为人父和初为人母的苗女士和孙先生为了孩子的探望权产生分歧,后来孙先生就拒绝支付抚养费,苗女士就再次拒绝探望,法院的判决书履行的并不顺利。之后苗女士搬了家,并没有告知孙先生,孙先生申请强制执行也没能如愿探望到儿子。

虽然搬了家但苗女士还是惴惴不安,她经朋友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苗女士无需担心前夫会扰乱她的婚后生活,法院的判决书一般允许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两周探望一次,多余的探望要求苗女士可以拒绝。至于前夫孙先生所欠的抚养费,可以从两人离婚次月要求支付,在孩子满18周岁之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后经过会面协商,双方约定每个月的双周六由苗女士将孩子送到孙先生家门口,次日下午再接回。双方商定孩子每月的抚养费1800元,孙先生将拖欠的两年多抚养费一次性付清,两人多年的矛盾终于解决。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