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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怀孕精神损失费能否充当抚养费

上海的宫小姐和外地的伯先生在网上聊天认识,虽然两人年纪都比较小,但没有影响感情的发展,不久后两人就开始同居生活,考虑到结婚后需要住房。伯先生就在老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完毕后,打算用于结婚。但宫小姐认为既然要买房就应当买在上海,买在外地根本不适合居住。后来宫小姐怀孕,但伯先生以住房无法协商为由,拒绝和宫小姐结婚,并提出了和她分手。律师

伯先生提出分手后,要求女方把孩子打掉,见没有挽回感情的余地,女方宫小姐也同意流产后和对方分手。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伯先生提出双方签订一份分手协议,约定补偿女方宫小姐打胎费用三万元,给与青春损失费和安慰费十万元,从此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实际履行时,给付了堕胎费用三万元,青春损失费和安慰费仅支付了两万元,尚有八万元并没有支付。

但宫小姐却没有遵守这个约定,她生下了一名女孩,要求男方伯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伯先生称,两人的情感已经没有纠葛,签订协议后,已经和女方分手,关于孩子,双方当时是同意流产的,女方擅自将孩子生下,其责任由女方自行承担。另外伯先生还认为双方分手时,自己还给了对方两万元的安慰费,可以抵扣抚养费。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宫小姐未婚生育子女,子女属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而伯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迎丹负担一部分孩子的抚养费,包括小孩的生活费和将来的教育费,一直到子女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两份恋爱分手时,女方已经怀有身孕,未婚先孕生下孩子后,不管将来如何处理,伯先生都需要支付抚养费。而双方在分手时候,男方给与了女方精神抚慰金,但这笔费用法律上是师出无名的,属于自愿给付,伯先生也不能要回。这种了结方式,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这笔费用不能折算为抚养费。

但双方当时约定办理流产,男方伯先生给付了女方宫小姐两万元的堕胎费用,但女方并未实施堕胎,这部分费用应当返还给男方。两人分手后往日的情分荡然无存,这起发生在分手恋人之间的恩恩怨怨终于也有了结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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