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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给女友分手费,还需要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吗

法律咨询:刘女士问前几年谈了一个男友,是同工厂的工友,后不慎怀孕,由于其患有多发性子宫内膜息肉不易怀孕,虽然双方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刘女士将孩子生育了下了。生育了一名女儿后,刘女士的男友开始对其不闻不问,还结交了其他的女友并且同居。律师

刘女士几次上门交涉,双方达成了一份分手协议,双方约定刘女士不再向男友张某提出经济要求,也不再上门吵闹,张某一次性给予分手费五万元。由刘女士独自抚养女儿刘某某,张某父母每月可以探望两次。协议签订后张某的父母代张某向刘女士账户中汇入了五万元。

一年多后张某某因患小儿哮喘和肺炎入院,用去医疗费8000元,张某结婚后又生育一名子女。看到张某在网上空间内发布的照片,和妻子你恩我爱,和子女亲亲热热,刘女士很不是职位。

分手后刘女士独自租房居住还要带女儿,由于女孩从小体质不佳,经常生病入院,刘女士也无法继续工作,眼看张某父母给的五万元已经用去了一大半,刘女士很着急。本来刘女士以为张某不认孩子,至少张某的父母即小孩的爷爷奶奶会加以照顾,但实际上刘某的父母也甚少来看完女孩,在刘某生育儿子后更是从没有来看望过。律师

故而刘女士希望了解自己和张某生育的女儿还有其他权利是否可以主张,刘某已经支付了五万元分手费,能否再增加五万元作为分手费。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给予五万元后断绝关系,现在还能否提出新的主张。目前刘女士已经提出了要求,但张某认为分手费五万元没用完之前,不会给小孩任何费用。

沈洁律师答复根据刘女士的事情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刘女士和张某之间的恋爱关系,即涉及到分手协议的部分,另一方面是刘某和张女士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张某某的权益问题。这两方面刘女士将其混为一谈,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先谈论后一个法律问题,刘女士和张某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即俗称的私生子由谁抚养,如果抚养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均负有抚养、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故而刘某某虽是非婚生子女,但她受到的抚养教育权利并没有减少。律师

刘女士和张某分手后,张某不能因给了前女友分手费,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刘某某的父母双方协定由母亲刘女士来直接抚养女儿,那么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刘某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当根据刘某的工资状况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计算。

刘某已经结婚而且又有了一名子女,故而抚养费的支付考虑到刘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和刘某的负担来处置。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金额协商不成的,刘女士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

沈律师提醒刘女士不能替女儿主张一次性付清抚养费,除非刘某同意,刘某可按月支付抚养费。根据刘某的工作状况为某工厂的工人,收入状况在3500左右,刘某妻子没有工作且有一名子女,沈律师估计法院最可能判决刘某按月支付700~1000元的抚养费。而刘某的父母作为爷爷奶奶,在未成年人父母均健在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没有扶养孙子女的义务。律师

至于张某给予刘女士的分手费,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也不保障分手协议的履行,分手协议是一种自愿履行的约定,现在双方约定的事项履行完毕,张某不能要求拿回分手费。但刘女士也不能要求张某增加分手费。目前法律虽不禁止男女之间在分手时给付金钱,但不保障分手后女方的所谓权益。即分手费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如果当时刘女士拿到的是分手费的欠条,也没法向张某起诉索要。

至于张某提出的分手费先抵扣抚养费,分手费未用光前不给抚养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分手费是张某和刘女士之间的事情,而抚养费是张某和女儿刘某某之间的法律争议,不能相互混淆,也不可以抵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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