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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商定优先于法定

【离婚法律咨询】小曹和丈夫离婚,因小曹没有固定的工作,而其前夫工资收入还不错,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商定“离婚后男方每月支付女方及孩子生活费2500元。”前夫支付了五个月后提出抚养费过高,而且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的,女方没有权利得到。前夫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给付比例为工资所得的20~30%,自己工资是7000元,应当是1400元到2100元。小曹认为自己既要租房子又要带婴儿,无法外出工作,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并不算高。但小曹非常担心如果前夫上法院的话,法官会不会判的少?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双方协商的优先,协商不成才适用法律规定,或者说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候没有对抚养费进行约定,事后无法达成一致,才适用法律规定,总之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给付方式以协商方式优先于法律规定。理解这个结论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考虑:

一、抚养费的给付可以先协议,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抚养费父母双方负担比例及负担的期限,先由双方协议,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起诉后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抚养费的法定标准可以作为协商标准的参考。

在父母双方协商子女的抚养费金额时,可以根据子女的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提供给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生活费不能低于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律师

三、协议约定的效力大于法定标准。

在父母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其约定,约定的效力大于法定的标准,协商的结果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约定是无效的,比如说一方抚养子女且经济较困难的,却放弃了子女的抚养费,侵害子女的利益。抚养费约定后,除了发生法定的事由外,即使抚养协议或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大于或小于法定标准,未经双方同意的,只要没有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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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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