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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是否一定需要部队政治机关的同意

军婚是对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的简称,对于军婚法律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由于军人的执业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普通公民不同。在我国对于义务兵一般不允许在服役期间结婚,对于职业军人不原则上军队不许在驻地和当地居民结婚,这些种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对军人的婚姻进行管理。律师

对于军婚结婚中的特殊性不展开逃离,对于军人如何离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解放军政治部曾经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文件是对军人结婚离婚最为详细的规定,审理军人离婚的法院将这部规定作为审理的参考依据,关于军人离婚主要在十一和十二条中。

第十一条的第二、三款是关于军人和军人离婚,以及地方人员和军人结婚的军人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军人要求离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军队政治部出具证明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军人和军人离婚,军人提出和地方人员离婚,是否判决离婚由法院根据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的第四款是关于地方人员要求和军人离婚的,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律师

如果没有政治部的证明,非军人一方是无法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这种规定其实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结婚离婚自由有悖。所以做个军嫂或者军人的丈夫之前,应当慎重考虑,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更何况如今的婚姻变数较多,是否嫁个军人或者娶个军人应当先了解军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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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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