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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协议的签订和登记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针对收养成立签订的书面文件,涉外收养协议是涉及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送养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外国人的书面收养协议,一般来说在我国,多见的是外国收养人与中国送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收养的书面协议。律师

在国内收养关系的成立中,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不签订,存在的大量事实收养可以证明此点。但是与国内收养不同,涉外收养中必须签订收养协议,即收养书面协议是涉外收养成立的必备形式,而不是选择性要件,是否订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协议影响涉外收养的效力。

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与国内送养人签署书面协议,根据送养人的身份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丧失父母的孤儿的近亲属(即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律师

此三类人和外国收养人夫妇签订收养协议,如果外国收养人一方不能亲自到华签署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委托书。涉外收养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法律链接】

《外国人在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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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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