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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收养中的“试养期”

随着国际收养事务的发展,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收养的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相处问题,及养子养女的心理健康问题,由于跨国收养涉及两个不同文化和背景、生活习惯的融合,在收养的初期需要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有一个磨合过程,如果这个过程中双方不能建立感情,互相适应将导致整个收养的失败。律师

因此在一些国家将收养分为两个过程,试养期(the probationary period)(也称收养磨合期)和正式收养期。第一个过程中,由法院决定儿童是否适合于收养然后便是试养期或收养磨合期,儿童与预期养父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才正式成立收养关系。实行试养期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和少数拉丁美洲国家。也有的国家用法院监护令的方式建立试养期。

试养期多数国家规定为一个较短的期限,常见的是六个月到一年。少数国家的试养期比较长,比如《瑞士民法典》第264条规定试养期为两年。律师

由于试养期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人力财力,目前我们国家没有此项规定,但是上海婚姻律师沈洁也建议,如果不是收养弃婴等,在有亲父母送养的情况下,建议养子女先和养父母生活一段时间,然后在办理收养手续。这段时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比如约定收养不成,养子女生活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数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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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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