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收养还是代为抚养

孙子女被送到祖父母家生活,孙子女与祖父母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虽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手续,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即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律师

孙子女被送到祖父母家生活,虽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但并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是一种代为抚养关系。

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成立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收养行为变更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法律关系。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需具备特殊条件:收养仅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本来就有血缘关系,如果孙子女与可能成为收养人的祖父母之间是直系血亲关系,允许收养则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律师

《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因生活困难可以把子女送养给他人。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孙子女如果长期和祖父母共同生活的,不会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仅是一种代为抚养的关系。因代为抚养产生的费用,由孩子的父母承担。如果孩子父母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的,具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予以抚养,也就是说当生父母生活不困难的时候,子女交付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的,有义务承担抚养费用,如果无力负担的,比如父母有残疾等,祖父母本就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也是同理。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