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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收养行为

依据《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律师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为:(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续。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律师

合法有效收养关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上述有关收养成立的规定,这样成立的收养关系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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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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