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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何特殊规定

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如果已经成年的,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关系,也不存在继承关系。律师

但是如果继父母和未成年的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将来继承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母,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可以相互继承。

为了家庭的融洽,如果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法律允许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办理了收养的继父母子女,和一般再婚家庭的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一般的继父母和未成年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随继父母婚姻的解体,这种抚养关系自然而然解除。而办理了收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因为继父母婚姻的解除而解除。律师

更具《收养法》第14条的规定。在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上作出了放宽性规定,规定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第3项“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6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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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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