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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具有继承权吗

【法律咨询】九十多高龄的王老太过世了,留下了一间仅20个平方米的老式公房,因为地处黄金地段,面临动迁,又是难得一见的市中心产权房。因此儿孙满堂的王老太死后也不得安宁,子女之间对簿公堂,抢夺遗产。王老太的家庭比较复杂,解放前王老太嫁给了已经有一妻的胡某,胡和发妻育有2男1女,王老太也生育一子但是有残疾,所以胡和发妻不久去世,王老太又收养了姐姐的一名女儿。王老太将5个子女抚养成年,3名继子女认为养女不太和老太来往,无权继承遗产。律师

王老太的养女认为自己虽然不贪图财产,但是为了残疾的养哥哥,力争老太遗产,给哥哥养老。求助沈洁律师,问自己是否能继承老太遗产。沈洁律师认为,养女是具有继承权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亲父母子女、继承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王老太一家情况比较复杂,三种父母子女的关系同时具备,所以1名老太的亲身残疾儿子,3名继子女,1名养女都具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而且都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律师

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应视为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养子女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养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同时还可依《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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