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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被收养人是否还需赡养养父母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或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律师

养子女的这种义务称为“后赡养义务”,沈洁律师提示:这种赡养义务和普通的赡养义务是有一定区别的,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子女要又养父母抚养长大,否则养子女没有后赡养义务,养父母必须既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如养父母如果有其他的子女有能力单独赡养的,就不属于“缺乏生活来源”,另外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照顾照料父母,而履行后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只需要支付生活费,不需要对养父母承担其他方面的赡养义务。

除后赡养义务外,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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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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