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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颖宅基地房出售十年讨还拆迁款案法律分析

 

案情回放:

  2012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试点工作,为启动全面清理工作做好政策储备。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会上明确,小产权房不予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2012年3月初,一条演员曹颖卖房十年后起诉后任房主索要249万拆迁款的新闻在网上被转载并被不断的发酵,一时间此事件被不同的媒体进行了解读,成为众多网友热议的一个事件,有的网友认为曹颖此事“眼红”不厚道,还有网友认为曹颖一手策划这个“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本站律师则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此事件,让网友多一种角度进行思考。

 

黄宇律师:恶意诉讼,买受人可以按缔约过失要求赔偿

案件始末

  一、曹颖转让的房是“小产权房”

   本案中曹颖所转让的房子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集体成员所有,非本集体成员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曹颖所转让的房子就是前面一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转让的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也就是说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对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进行转让行为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所以说,身份问题直接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

二、曹颖是否是真正权利人有待认定

   由于本案中的曹先生和邱女士购房时均不具备本村村民身份,故之前两份转让协议均被法院判决无效。现在曹颖主张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要求返还拆迁款,所以法院会对曹颖持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的来源进行调查,以查实曹颖在取得涉案房屋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如果曹颖在取得宅基地时是否是该村村民,则其当时具备主体资格,有权作为本案的原告主张权利。如果查出曹颖不是该村村民,曹颖也是通过违规的方式获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的话,那么这个拆迁款的最终权利人是把宅基地转让给曹颖的村民而不是曹颖本人。

三、曹颖难以拿回全部拆迁款

   就算最后法院经过查证曹颖在取得宅基地时是该村村民,是该笔拆迁款的权利人,也很难拿回全部拆迁款。因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被判无效,并不是简单地让卖房者用原来的价格购回房子,法院会评估双方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曹颖在卖房过程中有过错的,需要对购房者进行补偿。几年前的“北京宋庄案”与本案有些类似之处,2002年宋庄农民马海涛以4.5万将自家宅院卖给画家李玉兰,由于土地被征用,2006年,马海涛决定将房屋要回。2007年,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农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的有关规定,判定房产买卖无效。马海涛则被判给付李玉兰的买房款与补偿款总计9.3万元。

四、曹颖极有可能遇到对方的起诉索赔

  邱女士可以“信赖利益遭到损失”为由将曹颖告上法院,要求曹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取得合理的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前“北京宋庄案”就被告就反诉原告,要求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所以说,即使曹颖胜诉,也极难全身而退。

   曹颖起诉时称,1998年曹颖拥有当时被称为北京市大兴县太和乡(现为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处,并持有当时的大兴县土地管理局发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4月,曹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该房屋,之后卖给了邱女士。2010年7月,因为房子拆迁,邱女士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取得拆迁安置款249万元。

   曹颖认为,曹先生将房卖给邱女士是“恶意串通”,邱女士无权取得该房屋的拆迁利益,要求将拆迁款返还给她。曹颖于2011年11月提起诉讼,将曹先生、邱女士一同起诉,要求判令共同返还拆迁补偿款249万元。

  2012年2月27日下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初步进行审理后,临时宣布休庭进行了解。对于曹颖持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主审法官称将对此证件来源进行调查,并要到当地政府查实曹颖在取得涉案房屋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案前案后】由一笔拆迁款引发连环官司

  引发诉讼的是位于北京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一处约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及院落。邱女士买房时相中了这个平房大院,入住后又改扩建了约100平方米。2010年,该房被列入了拆迁改造范围,她获得了一次性拆迁补偿249万元。随后,围绕这笔钱的诉讼接踵而来。上家曹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最先站出来,称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曹先生认可了妻子的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应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因此判决曹先生和邱女士的买卖行为无效。

  曹先生和邱女士的买卖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曹先生的上家曹颖也站出来起诉曹先生,要求确认二人的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依据同样的事由,判决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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