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解除凶宅买卖合同的法理出处

【法理出处】

对买方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的案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只有一些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律师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风俗习惯,大多数的人们对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属于公序良俗。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律师

“凶宅”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和心情,大多数人得知凶宅后不会购买,或者要求降价购买,凶宅的“大凶”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卖家既然知晓涉案房屋为“凶宅”,就应在出卖前告知,否则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律师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也就是下家自知道凶宅事宜一年内没有起诉的,撤销权消灭,如果此时要维护权利,买受人就只能依据物之瑕疵担保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比较短的,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要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律师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合同撤销后,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出卖人因该合同而取得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买受人也应该将房屋归还出卖人。出卖人有错误,还应该赔偿买受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订约费用、履约费用等。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