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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新产权人是有有权原产权人和邻居协商形成的通道

沈律师的一位朋友购置了一套商住两用楼的二楼,该套房屋一楼以下是商业用地,二楼是居民住宅,由于这幢房屋得天独厚位于商业区,原业主纷纷把二楼改造成为商业用房出租,我的这位朋友购买的就是其中一套二楼的住房。这套住房和隔壁的202室原本打通了一个通道,202室将自己的房门封闭,从201室出入,这样202室扩大了使用面积。随着产权人的去世,201和202室由其亲友继承,其中一位继承人获得产权后将201室出售。律师

取得产权后,新产权人打算封闭原来给202室出入的通道,遭到了202室业主的反对,理由是历史形成的通道,201室仍要给予便利。对于隔壁邻居把房屋租赁给他人当作商务楼使用,众多的公司员工还要从自己家里出入,新产权人非常不满意,这条通道占据了他10多个平方米的面积,使得厨房、北卧室,和南卧室、客厅分离,给家庭使用和安全都带来了不便。不过对于隔壁邻居的说法,我的朋友作为新产权人也吃不准是不是有道理,他决定向我进行法律咨询。

经查这条通道打穿了三个墙壁,其中一个墙壁是承重墙,对此沈洁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一方在相邻一方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还规定了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律师

从本案件来看,这条通道形成了十多年,是原产权人的两套自有房产,去世后由于其继承人是亲戚,故而也有协议,不过这种约定对新的产权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相对的,新产权人没有和邻居达成一致,同意在自己家中开设通道。

更为重要的是201室原有出入大门,只是为了扩大使用面积以及和一楼的商铺形成通路才占有了201室的室内面积,姑且不说打穿了承重墙是否损害房屋质量,也姑且不论居住房屋改为商用是否合法,就这条通道而言,邻居完全可以重开自己的大门达到出入的目的,故而不需要也没有必要从201室经过。经过201室的行为使得202室的房子更有租赁价值,但这种价值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故而不具有合法性。律师

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新产权人向邻居发送了告知函,称10日内将封闭通道,望其做好准备,邻居的承租人未予理睬。10天后我的朋友派驻了工人,在周六周日休息时间,避开和隔壁承租人发生矛盾的时间,迅速砌好了墙壁,用钢筋加以巩固,恢复房屋原状。虽然202室的业主和承租人对此声称要诉诸法律,但是至今为有动作,我们相信即便其采取司法诉讼途径,亦是不能获得胜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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