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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头漏水是邻居改造还是房屋质量,索赔需举证

严某等诉黄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严某等系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某室实际居住人,黄某等系严某等的楼上邻居,居住在401室。现黄某等将房屋东南角阳台改搭建后,遇大雨后,雨水渗漏至严某等屋中,黄某等虽有修理,但问题没有解决。多年来,严某等曾经长期修缮,但未见好转,家中墙壁仍有水渍。要求黄某等拆除阳台上搭建的木板及外加的不锈钢板,并赔偿严某等损失费6,000元。律师

黄某等辩称,黄某等是为自己及楼下邻居不受雨水渗漏着想而将阳台东面作了封闭,木板已经改成将东面加封的一块不锈钢板,这样做的原因也是应严某等的要求而为,并实际起到了阻挡雨水的作用。该搭建物并不对严某等造成任何影响,反而有利于阻挡雨水。严某等家中的水渍系整幢房屋东墙大部分房屋渗水所致,原因是建筑物质量问题所致,故不同意严某等的诉讼请求。

双方系邻居,严某等系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某弄某号某室实际居住人,黄某等系严某等的楼上邻居,居住在401室。现严某等家中的阳台顶部和客厅、房间顶部墙面存有部分淡黄褐色水渍斑,严某等对此提出异议,要求黄某等拆除其阳台搭建物,双方就此发生纠纷,两严某等起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律师

另查明,黄某等所居住的401室房屋,其阳台的东部搭建一砖砌箱型搭建物,外墙面整体用不锈钢板包封。2012年12月7日,黄某等家中阳台的水管爆裂,严某等居所发生漏水。2013年5月,黄某等对严某等居所损坏部位进行了修缮。

法律分析: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排除妨害。黄某等在阳台栏杆上加封不锈钢板,封闭了雨水的直接滴落,使阳台地面保持干燥,减少了雨水对建筑物的渗透,并未见有损坏建筑物结构的行为发生,故难以认定与严某等屋面的水渍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至于严某等所请求的赔偿损失问题,亦难以确定其与黄某等搭建行为有因果关系。律师

但是,黄某等房屋曾经的水管爆裂,确实给严某等的房屋造成影响,现在的水渍问题,或许为建筑物受水后的后续影响,据此因素,酌定由黄某等对此赔偿严某等的部分损失。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严某等要求拆除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阳台外墙不锈钢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黄某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严某等严某等墙面装潢涂料、人工费600元。(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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