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认为噪音来自酒店,拒绝鉴定无法证明存在相邻污染侵害

原告毛某诉被告南京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店、被告南京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第一被告在楼顶上安装了两台水泵,水泵整天开着,发出的低频噪音穿透力很强,在夜深人静时影响了在30米开外的居民睡眠,使人难以入睡,严重影响了原告家的正常生活。律师

原告通过居委会、长宁区环保局、市政府热线等部门与第一被告交涉无果后,诉至,请求判令:1、两被告将现有水泵更换为低噪音水泵;2、两被告增加水泵水流自动启动、关闭装置;3、诉讼费、企业信息查询费10元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南京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店、被告南京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告家离被告的水泵约有60米,中间隔了一条路,周围还有很多饭店、酒店,原告无法证明其受到污染且其听到的噪音源于被告,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实施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被告没有接到过客人因为噪声而发生的投诉,紧邻被告的居民住宅也未向被告提出过噪声的投诉,被告到紧邻大楼现场也未听到源于被告的噪声,原告听到的声音可能产生于其他来源;原告认为被告的噪声影响其生活,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长宁区环保局到现场勘测,均认为被告发出的声音符合环保要求,不构成污染;被告考虑到与居民的关系,建造过消声房,搭建后原告还是听到有噪音,更证明声源不是源于被告。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等。故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501室房屋的产权人,第一被告系473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承办人于2013年10月11日会同双方当事人查看了现场。第一被告所在的473号房屋的楼顶有两台水泵,原告所在的房屋与第一被告所在的473号房屋相隔较远,中间有一条路分隔。

庭审中,就涉案的两台水泵排放的噪音标准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双方均表示不愿意申请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权证、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无误。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律师

本案中,对于双方所在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原告认为约有30米,而两被告则认为约有60米,双方相距较远且中间相隔一条水城路,依照经验法则判断如果两被告的水泵排放的噪声对原告构成较为严重的影响,那么该噪声应该达到较大的分贝数。

但在释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愿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且原告也并未举出足够证据证明两被告的水泵排放的噪声对原告构成相邻影响的基本事实,故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当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对于两被告提出的相应抗辩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178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