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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证遗失拒签买卖合同,能否收回定金

原告戴某诉被告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告欲置换房屋,故通过中介上海君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日与被告就上海市杨浦区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该房,并约定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25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律师

但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即向被告和中介说明,因原告购房的目的在于置换房屋,但另一套房屋产权证遗失,补办产证需要60天,可能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表示该日期可以根据情况调整,被告也未提异议。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本案所涉币种均为)。后因原告补办产证,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与原告置换房屋的时间对接,无法按时签订网签买卖合同,原告欲向被告要回定金2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律师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置换房屋与房屋的购买无关,既然双方已经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就应当按约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双方约定的25日内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已经充分考虑到原告需要另行置换房屋的时间,被告已经将时间放宽。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并未告知其产证遗失需要补办,而是在次日才告知被告需要60日补办产证,并称可能无法在5月15日过户,要求再行延长一个月的时间,被告不同意。后被告通过中介与原告协商此事未果。被告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并未过错。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律师

2014年3月2日,出卖方(甲方:被告)、买受方(乙方:原告)、居间方(丙方:上海君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房屋权利人为甲方,总价款为880,000元,乙方向丙方支付意向金20,000元,甲方签订协议后,该意向金即转为定金;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后25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简称“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述期限届满日为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日期;甲、乙双方约定各期房款的支付时间,并约定于2014年5月15日前至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同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主要内容:兹收到戴某直接支付本人的款项计20,000元,并确认上述款项即戴某用于购买房屋的定金。被告将房屋产权证保管于上海君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应于该协议签订后的25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现无法按约与被告签订合同,其行为存在过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律师

原告以他处房屋产权证遗失需要60日补办,影响其房屋置换,故无法按时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难以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戴某要求被告徐某返还上海市杨浦区开鲁路房屋购房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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