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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订金交付,限购对象要求双倍返还无依据

原告蔡S与被告房地产营销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蔡S诉称,双方签订《房屋定购协议书》,被告作为海汇长风苑项目方指定销售商,同意原告定购芦潮路房屋,总价558,034.08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后被告不同意原告购买定购的房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律师

被告房地产营销公司辩称,签订《定购协议书》后,被告代收原告支付的5万元,并在被告出具的收据上注明“订金”,待开发商收取后正式开具定金收据。一周后,被告陪同原告前往开发商处,发现原告为限购对象,开发商拒绝收取5万元定金。当时被告要将5万元返还原告,但原告说再等等。

之后,被告多次电话催促原告前来取款,但原告一直拒绝,一再要求购买房屋。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购买房屋,被告对此并无任何过错。现被告即可返还原告5万元,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律师

被告作为海汇长风苑项目指定销售商与原告签订《定购协议书》。协议约定,定购协议经甲方(即被告)经办人签字、乙方(即原告)签字、项目方确认,于乙方支付定金后由甲方盖章确认生效,于乙方支付约定房价款后终止,本协议书由甲方收回。但该协议书未经项目方确认,对签署转让协议时间、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均未作约定。

同日,原告交付被告现金5万元,被告出具收据,收款事由写明“房屋订金”。嗣后,因原告属于H房屋限购对象,故房屋所有权人不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被告欲退还原告5万元,但原告未前往被告处领取。律师

双方签订《定购协议书》后,因原告不具备购买H房屋的资格而未能就购买房屋的具体事宜继续进行磋商,被告对此并无过错。且协议书虽约定定金5万元,但收据载明5万元为订金,原告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原告支付的5万元为订金。律师

现房屋买卖无法签订,被告应将5万元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鉴于因原告拒绝领受5万元导致被告至今无法将此款退还原告,故该5万元诉讼请求所涉的讼诉费由原告承担为宜。(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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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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