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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司法查封不告知买受人,双倍退还定金

陈某、占某是九亭镇房屋的产权人,经第三人带领看房后,经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含《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屋为王某所购买,为表示购买房屋的诚意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支付意向金50,000元。占某在协议上签字,意向金转为定金。律师

双方约定如违约不出售房屋,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协议》后30日内前往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占某签了自己的名字时,代签了陈某的名字。占某收取了订金伍万元。律师

王某要求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出具该房屋的真实信息,中介公司应要求出具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并告知王某该房屋除有银行抵押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瑕疵。对此王某信以为真,故而等待签订网签购房合同。此后王某多次催促,陈某和占某没有履行出售房屋的相关义务。律师

后来王某亲自到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部门调取房屋的信息,经过查询得知,该房屋在出售之前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属于不可出售的房屋。王某认为两房屋产权人明知房屋存在重大权利瑕疵而出售,侵害了买受人的权益,故而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律师

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后,占某退还了定金15,000元。王某与占某签订《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因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导致王某无法继续购房。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依据,。因出卖方原因导致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王某有权主张要求被告占某双倍返还定金。现占某已经退还了15,000元定金,剩余85,000元应由被告占某继续退还。陈某未曾向王某承诺出售房屋,其不应当承担责任。(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5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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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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