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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购房人,新购房人限购可否要求变回原购房人

唐某作为买受人与卖售人卢某一家六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款为194万元出售房屋,陆续支付了除了尾款14万元的购房款,双方约定余款14万元在办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该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双方约定在政策允许该房屋产权可上市交易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违约一方承担此后政策出台导致的费用增加。律师

合同卖售人其中一人前面系家人代签,但被代签人卢甲表示同意,后唐某付清了所有的房款,卢某一家也交付了房屋。后来案外人唐某儿子和妻子,经唐某一家协商房屋过户到妻子和儿子名下,合同价格为160万为避税做低的房价,实际交易价款为194万元,过户到案外人名下是唐某为政策规定的限制购房人群。

唐某诉称,房屋系卢某在中介挂牌出售,双方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后唐某决定将房屋的权利过户到其妻子和儿子名下,故与卢某等签订了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中介当时没有说清楚限购政策的原因,唐某儿子属于限购对象,导致无法办理过户。律师

唐某认为该购房属于其家庭购房,同时之前的合同均由唐某签订,故而要求按原来签订的定金合同及预购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唐某,对方拒绝,故而发生纠纷。

卢某一家六人共同辩称,房款确实受到,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当时签署定金合同和预购合同确实还不能上市交易,为唐某购房,后签署的网签版的买卖合同就是为了履行之前所形成的两份合同,针对的是过户,作为购房人在签署网签版合同之前就应确认产权人登记为何人,而国家的限购政策早就出台,最终房屋没有过户成功是因为原告的儿子家庭属于限购对象导致。双方从未商议过如果第三份网签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以回归到第二份预购合同予以履行。

并且提出房屋的交易以最终签署的买卖合同为准,根据买卖合同补充条款2约定,如果购买方限购,双方同意共同撤销这份合同,并办理解除手续。律师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唐某和卢某一家签订的定金合同及预购合同,可以看出就房屋的买卖,是唐某和卢某等建立了买卖关系,双方也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履行。律师

因房屋性质的关系,双方并未即时进行过户,经协商,购房方从唐某变更为妻子和儿子,就此变更卢某并不持异议,在此情况下,相关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案外人处,合同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故目前唐某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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