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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未约定何时付房款,一周内准备系合理期间

原告乔S与被告叶F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乔S诉称经第三人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浦东新区懿行路房屋,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5万元定金,“房屋”是动迁房,当时产证尚未办出,故双方约定等产证办出后被告通知中介,中介再通知原告签约。律师

后中介打电话通知原告可以签合同了,原告在之后的2、3天就通知第三人钱已准备好,可以签约,后第三人通知原告去签约,原告去了,但被告提出不卖了,拒绝签订买卖合同。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自愿履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支付10万元的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0%计算)。

被告叶F辩称,“房屋”是动迁房,当时产证尚未办出,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等产证办出后签订买卖合同,去年产证办出的当天上午被告就通知中介下午签合同,但中介说原告钱没有准备好,被告就告知中介给原告五天时间,五天内来签合同,但是中介一直没有回复被告 。律师

过了一周,中介打电话给被告称原告已准备好钱,要求签合同,被告就提出,已超过被告给予的五天时间,原告已违约,房子不卖了,后第三人约双方去公司协商,原告要求退还定金,被告则表示,原告违约,定金没收。

第三人营销公司述称,大概是去年10月份,被告打电话给我公司的经办人说产证快下来了,让我们通知原告尽快准备好钱签合同,并尽快回复他,我们通知了原告,原告说钱没有凑齐,二、三天后,原告打电话告知我们钱已准备好,可以签合同 。律师

我们就通知双方到公司签合同,当天双方都到了,但被告提出已超过时间,原告违约,不同意卖,当天合同没有签成,后第三人发了催告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来签合同,但被告没来。

原告称,签订合同时说好等被告办出产证后通知中介,中介再通知原告签订合同,但没约定具体的日期。被告称,当时双方说好产证下来就签买卖合同。第三人称,当时约定被告产证办下来后通知中介,中介再通知原告,并没有约定被告通知中介后的几日内签订合同。另双方及第三人一致同意解除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律师

双方及第三人签订的“居间合同”确立了双方此后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关系,双方就此交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用以担保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

签订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在“房屋”产证办出后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对于产证办出后的多少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未作约定。

现双方在“房屋”产证办妥后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对于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问题,被告称产证下来后其通知第三人让第三人通知原告在五日内签订合同与第三人陈述的被告让其通知原告尽快准备钱签合同,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间,明显不符,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律师

即便被告是通知第三人让原告在五日内签订合同,由于双方对于产证办出后多少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并未约定,故产证办出后双方何时签约也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由被告指定,被告称,原告超过被告给予的五天时间来签约,构成违约,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第三人和原告均称,第三人通知原告后的二、三天原告就打电话告知钱准备好要求签合同,即使按被告所述,那么,第三人也在一周后通知被告钱已准备好可以签合同,由于签合同当日,原告需支付120万元房款,金额较大,原告用一周时间筹备也是合理的,因此,根据双方及第三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是在积极履行合同,而被告以原告超过其给予的时间为由不卖房,拒签买卖合同,明显有悖诚信,系恶意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

现原告主张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计1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10万元的利息,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及第三人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居间合同”,并无不妥,可予准许。(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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