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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跳价违约不卖房,下家怎么办

2003年以来,随着房价的水涨船高,二手房市场上,由于利益的驱动,上家,就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方毁约不出售房产时有发生。在房地产价格日益高涨的市场上,下家也就是买方难道就束手无策了吗?律师

很多下家找到沈律师的时候是非常无奈,希望律师出面谈判,加个三万五万办理房产过户,但很多上家希望加上十万八万,甚至更多,我们也觉得房价如此恶涨的确不合经济发展规律,终有一日价格要跌,但目前情况下仍属于卖方市场,不妨考虑这两种情况,以维护买方的利益,我们也建议您如果遇到纠纷立即委托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我所有丰富的处置经验:律师

情况一:尚且没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仅订立定金合同或者条款。

买卖双方还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是已经签订了定金合同,或者含有定金条款的其他合同,比如常见的有房地产居间合同中含有定金条款,并且下家事实上支付了定金,此时上家毁约,下家可以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提示定金合同签订后,必须实际支付定金,定金罚责才有效,如果下家没有支付定金,支付的是意向金,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很多中介公司收取的都是意向金,所以买方要尽早拿到卖方亲笔签名的定金收据,或者意向金转为定金的证明)。在第一种情况下,下家不能要求上家将房子卖给自己,即不能要求违约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房地产过户义务。律师

情况二: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如果是上海地区的,多数人签订的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标准文本,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做了上网备案手续。这时下家就要找对自己最有利的条款,要求上家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律师

1、上家跳价不卖房或者要求加价才肯出售的,都属于违约行为,下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上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这种方式适用于违约金比较高。涨幅没有违约金高的情况;律师

2、下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方继续出卖房产,包括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这种情况适合下家希望继续购买房产,或者房价涨幅远远超过了违约金的数额,比如我们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夏季代理的若干上家跳价违约案件,涨幅之惊人无法另任何一个经济学家进行合理的解释,此时需要考虑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使上家不到场的,只要法院判明就可以单方过户,但沈律师这里提醒一笔,对于办理贷款的购房者,这种方式会有问题,银行不太愿意等待那么久后才放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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