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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中,定金不能超过两成

云先生通过在网站看中了一套二手房,这套房屋两房朝南,窗明几净,通风也非常流畅,一眼相中后,云先生立即支付了一百万元,作为购房的定金,卖家也给云先生开具了收条。但后来当云先生签订定金合同,并支付第一笔首付款五十万元后,卖家苏先生却称家庭成员中有矛盾,有人不愿意出售这套房屋。律师

原来这套房屋的产权原本登记下卖家苏先生名下,但他的妻子潘女士也是有份额的,只不过没有登记为产权人而已。现在潘女士不同意收房,认为附近地铁马上就要开通,房屋还会有一定的涨幅,卖家苏先生表示很为难,愿意退还云先生缴纳的定金,象征性赔付5000元。但云先生不乐意了,他认为支付了那么多的定金,卖家怎能可以说不卖就不卖了呢,他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并按照双方的约定退一赔一。

双方就此陷入了僵局,此后中国发生了非典疫情,云先生也没有过多和对方交涉,之后苏先生通知云先生称他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已经把房屋销售给了他人,马上就要办理过户了,故而要求苏先生快些来领取自己的定金和首付款。这下云先生着急了,他匆忙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该怎么办。律师

听了云先生的述说,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同样的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沈律师认为支付的定金并非越多就越好越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云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屋总价为350万元,定金的数额最高为70万元,太多的定金只能当作首付款来处理。当然云先生和苏先生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书写并没有发生错误,如果表述为“订金”、“押金”、“意向金”,那么在一方违约时,不使用定金罚则。律师

当然沈律师认为在收取买家定金后,不要被市场情况扰乱,现在苏先生将房屋抬高三十万元出售,最后会发现不仅赚不到,还要赔偿下家七十万元的定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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