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陪同购房

律师见证

诉讼代理

风险代理

365天提供法律服务 年终无休

和律师交谈

021-51872637

周六、周日照常接待,价格询问热线51872637

 

13120775113

首页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房地产法 | 保险法 | 债务纠纷 | 劳动仲裁 | 损害赔偿 | 公司法务 | 法律文书 | 论坛

房地产首页 | 商品房买卖 | 二手房买卖 | 房产抵押 | 房屋租赁 | 物业 | 建筑工程 | 动迁 陪同购房 | 房地产诉讼

法律服务项目

价格询问热线:13120775113(白天)

房产买卖当面法律咨询200元;

代拟房产买卖补充合同200元起/每份;

房地产诉讼代理2500元起/审;

律师陪同买卖房产2000元/套;

电话法律咨询50~100元

免费咨询到论坛,电话不接受免费咨询

    诉讼(官司)如果双方没有财产争议或财产金额小于10万的,按3000元/审计算律师费(疑难案件除外),有财产争议的,律师费4000元起/审。

转载文章需经过作者同意,点击申请转载

服务导航

 

咨询律师前请先读:法律咨询须知

打官司请律师的几个误区

收费文章如何阅读?

答:网站上的少部分精华文章是收费的,由律师原创,花费了一定的心血,您只需要购买50元的简易咨询卡就可以阅读全部收费文章

风险代理案件,采取胜诉付费,败诉退费,如果您签订合同后终止委托律师,收取200元咨询费。

 

>> 查看全部文章


二手房面积误差解决方式是否和商品房相同

沈洁律师版权所有,转载必究

http://www.51lawyer.net无忧律师网

    叶先生向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提问:“我向他人购买了两套连通的二手房,在拿到新的房产证后一直都没有注意房屋的面积问题,一次我在看房产证时,发现两套打通的房屋之间有一个小房间根本就不属于房产证最后一页的房屋图纸上,而是上家在打通房屋后占用的公共走廊,所以我买的房子其实面积缩水了,能否要求上家按照商品房买卖一样退赔我的损失。”婚姻家庭法律一站通http://www.51lawyer.net

    沈洁律师认为:房屋价格可以按照具体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套计算价格,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是按照房屋面积来计算价格的,出现面积误差的时候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在二手房买卖中一般不约定每个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单价或者是套内面积单价,而是以套为计算单位。婚姻家庭法律一站通http://www.51lawyer.net

    首先,二手房的买受人对房屋面积有直观的认识。二手房买卖双方一般都会亲自到实地看房,买受人对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面积情况都非常清楚,而商品房买卖中,有不少是期房交易,买受人对房屋面积只能通过合同和图纸来了解,商品房买卖对出卖人诚信的要求更高,如果面积有差异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二手房买卖中影响二手房定价的因素很多,比如房屋环境因素、房屋质量因素、房屋年代因素,甚至包括房屋装修因素、房屋物业管理质量因素、房屋附属家具电器因素等,其影响价位的因素比新商品房买卖要多。甚至同一个小区同一幢楼同楼面的房屋都会因为室内装修和房屋保养的差异,在总价上有一定的区别,而房屋面积仅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婚姻家庭法律一站通http://www.51lawyer.net

    再次,根据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习惯,二手房多数是按套计价,并非按每平米单价出售,因此不存在补交面积差价款的问题。如果有以下例举的情况,沈洁律师也认为属于按套计价:比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出售某号某室的,属于按套计价;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按套出售,又注明了房屋面积的,还是按套计价,即使实际面积如何和合同面积有差别也不能象商品房买卖那样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沈洁律师认为除非叶先生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单位面积作为计价方式的话,那么原房屋产权人占有的公用部位就不能计算入房屋面积,已经收取的这部分费用需要退还给叶先生,违章搭建的拆除部分叶应当由房产出卖人承担。不过房产现在归属叶先生,他应该配合原房产所有人,将房屋违章建筑拆除。


   
预约律师 网站导航 法律服务 付款方式 联系方式
   

转载必究 Copyright © 2005-2010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址:上海市斜土路1077号瑞峰大酒店B座3楼

www.lawyeress.net 婚姻家庭法律一站通 www.51lawyer.net 无忧律师网 www.law51.net 无忧法律网

电话:51872637 手机1:021-51872637 手机2:13020775113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888弄12号402室(轻轨3号线东宝兴路)

沪ICP备05062141号 沪ICP备05062141号 沪ICP备06024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