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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还无法解除,能否再次出租

小业主将各自名下的商铺租赁给了一家百货公司,业委会和百货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租金等事项。由于百货公司没有及时把租金支付给小业主,文先生和一些业主又将自己的商铺租赁给了一家咨询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来文先生向百货公司发送了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支付租金。律师

百货公司认为在《商铺整体租赁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文先生等人无权再与咨询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文先生等以未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主张相应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百货公司拖欠了文先生等人的租金,但只不过拖欠了两个月,且目前又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业委会目前没有向承租人百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文先生等人原本是和业委会签订委托书,授权业委会和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但在解除合同时并未委托业委会。而原本的商铺整体租赁合同,大多数的小业主仍基于合同履行,虽然百货公司有拖欠租金的行为,但双方之间对解除合同,并没有约定,那么就按照法定条件来处理。而要求解除合同,则必须达到拖欠六个月的时间。目前现有证明不能表明租赁关系可以解除。

业委会作为包括文先生等在内的全体业主代理人,与百货公司签订商铺整体租赁合同,依法应当由小业主在内的全体业主承担,文先生在委托出租后,又自行签订租赁合同,属于将同意房屋重复行使权利,房屋被业主同时租给了两家,同时有两份租赁合同,由于第一份合同的承租人虽然拖欠租金,但还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故而业主和后一家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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