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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出租人没有提供辅助设施,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

某公司向房产业主承租了场地,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2.20元,每隔两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在五日前支付租金,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15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还需要承当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后按两个月的租金金额支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在签约当日支付了50万元,剩余保证金在一个月内付清,租赁关系终止时,保证金先行抵扣承租方应付的费用,剩余部分无息归还承租人,合同还约定了五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交付房屋后,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保证有一台大楼的观光电梯供承租人使用。律师

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没有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通知了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后出租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之前欠付的租金;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之后的房屋使用费;支付违约金;和迁出承租房屋。律师

承租人辩称由于出租人没有提供电梯,提供的空调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承租人对外经营困难,承租人违约在先,造成的损失部分应在租金中抵扣,不同意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迁出房屋等诉讼请求。承租人自行在免租期内委托了他人安装了电梯,提供了供电梯井架施工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空调安装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安装电梯的费用为51万元,空调加装、改造工程费用为54万元,房屋内的装潢费用为2800万元,外立面改造费用为2000-3000万元。出租人不同意利用房屋内及外立面的装潢物。由于出租人为多名小业主,如果收回房屋后还需要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另行分割或拆除分割,故该部分装潢对几名出租人而言没有利用价值。由于观光电梯本来约定由出租人提供,现为承租人自行安装,这部分费用同意抵扣。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系自然人签订,租赁目的为成立某娱乐公司,自然人承租房屋后,该处设立了某娱乐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该处租赁房系公司的注册地,公司设立后,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合同约定延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于法不悖。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使用房屋没有合同依据,故而需要迁出房屋。合同解除日应当为其收到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日期,承租人应当支付合同解除日前的租金及合同解除日至实际返还房屋日间的房屋使用费。律师

合同约定的观光电梯出租人虽然没有提供,根据承租人安装电梯的费用共计为50万元,未付的保证金为150万元,拖欠的租金为1800万元,电梯由承租人自行安装,不影响其开业,中央空调工程是对原中央空调的加装及改建,不能证明原空调不能正常使用,且空调制冷问题在免租期内解决,由于空调的改造有一定利用价值,出租人同意利用,补偿50万元给承租人。和拖欠的巨额租金相比,相差悬殊,实为小数目,因电梯问题而拒付租金,理由不成立。作为承租人,其主要义务是按约缴付租金,至今为止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故而合同解除,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金。律师

律师提示:当出租人的出租物有一定的瑕疵,但瑕疵还不足以导致租赁物完全无法使用,或者严重影响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时,比如本案的电梯原有两部,可以使用,但双方约定了另装一部观光电梯,不能因出租人没有安装而拒绝支付租金。如果出租人违反合同,没有提交合格的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修复的义务,如果出租人拒不修复的,承租人可以修复,其修理费用要求出租人承担,不能因承租人没有修复,拒付所有的租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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