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经济适用房出租获利,租赁合同无效

苟先生一家居住困难,经申请取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约定,苟先生等通过购买取得涉案房屋的有限产权。同时承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苟先生等一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律师

可最近苟先生的女儿要读书了,为了让女儿读较好的小学,他将女儿户口留在了父母家中,但父母家离自己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距离较远,他就在附近租房居住,为了弥补租房带来的经济损失,想将空关的经济适用房出租给他人。但想到自己签订过的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约定过自己不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苟先生就迟迟没有到中介去挂牌。

正巧公司有一些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处理,苟先生就乘着处理公司事务,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苟先生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给他人的,没有发生纠纷倒也无碍,但如果一旦和租客发生争议的,就非常麻烦。如果租客不付房租,苟先生起诉到法院追讨租金的,会被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律师

房屋系经适房,产权登记信息中注明为“有限产权”,此类房屋属性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不能擅自出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苟先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如果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属于无效行为。当初苟先生购买房屋时,购买价格大幅低于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如果出租,属于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经适房租赁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经济适用房属民生保障性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适房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适房购买人的价格优惠实际上是来源于公共资源的投入。只有符合本地具体困难标准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经适房申购,经适房购买人初始取得的是有限产权,而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举例来说,沈律师也很想获得经济适用房,但我名下已经有了两套房屋,故而无法取得。所以不是人人有资格取得经济适用房,苟先生获得的利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律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既然苟先生的女儿上学由其妻子接送,其可以考虑让他的父母住到经济适用房中,然后将父母的住房出租获利。这样既不违反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不能擅自出租获利,又充分利用了房屋。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