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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成多间,转租他人房东要收回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Q、G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Q(甲方)将嘉定区金耀路房屋出租给G(乙方)使用,月租金2,100元,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每期租金支付时间应为该期首月的5日前,每期租金由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或以银行划账方式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需支付给甲方租赁保证金2,100元,乙方应于交房当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月租金的1倍,乙方在退租时,房子内固定装修保持完整状态,并无偿赠送甲方,不予作价;若乙方在该租赁房屋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条例的活动,所有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他人不包括乙方的亲戚、朋友、老乡)。Q将房屋交付G使用,G向Q支付押金2,100元日。律师

Q到金耀路房屋了解居住状况,获悉G将房屋转租他人作为集体宿舍使用,两个房间各有两个高低床,并将客厅搭建成了房间用于居住。Q认为G将房屋转租用于牟利,欲与G解除租赁合同,经当地居委会和社区民警调解未果。Q再次到金耀路房屋查看,仍为群租状态,Q拍摄了视频照片留证。Q从实际使用人处获得了租赁合同,获悉系案外人N将房屋出租给实际使用人,租金4,100元/月。G称N系其朋友,其将房屋交给N使用并未收取租金,在Q致电询问房屋转租事宜前其并不知晓N将房屋转租他人,并称已将客厅的搭建拆除了,房屋目前也没有人居住。

Q确认G已将客厅隔间拆除,但目前仍有租客在房内居住。Q表示次承租人的问题不需要在本案中进行处理,若合同解除,租金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押金可以在结清费用后予以退还;G表示若合同解除,同意租金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押金退还,但Q应赔偿G装修损失5万元。Q认为G装修并未取得Q书面同意,且系因G违约而解除合同,故不同意赔偿装修损失。律师

Q向起诉请求:解除Q与G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G赔偿Q违约金总计2,100元;G归还Q房屋,并将木板搭建的隔间拆除,将客厅恢复原状。

G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Q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且擅自将客厅搭建成房间用于居住,显属违约,Q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即便如G所述N系其朋友,其未收取N租金,但N又将房屋转租他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亲戚、朋友、老乡的范畴,故G关于其并未违约的抗辩不予采信。

合同因G违约而解除,Q要求G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G理应将房屋返还Q。Q同意在结清费用后将G支付的押金2,100元退还并无不当,予以照准。至于Q要求G将客厅恢复原状的诉请,Q确认G已将客厅隔间拆除,故Q要求G将客厅恢复原状的诉请不予支持。合同因G违约而解除,G要求Q赔偿装修费用缺乏依据。律师

判决如下:解除Q与G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G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嘉定区金耀路房屋返还Q;G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Q违约金2,100元;四、G已支付给Q的租金,应按实结算多退少补;Q应于G结清上述第三、四项费用之日返还G押金2,100元。(2018)沪0114民初9796号(2019)沪02民终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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