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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还未拍卖,承租人能否要求解除租赁

原告酒店诉被告吴C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出租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房屋。该房屋的权利人为被告,房屋性质为旅(宾)馆。律师

签订后,被告依约将该房屋交付原告。该房屋原告并未对外出租,而是由原告实际使用。原告正常支付租金至2014年4月后,未继续向被告支付租金。

2014年7月2日,吴C要求酒店支付该房屋2014年5月、6月的租金。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771号判决,支持了吴C的诉请,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现已经生效。

2014年7月31日,原告酒店向被告吴C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出租的15套房产,因被法院查封,在多处张贴查封公告,并出现债主影响租赁的情形,无人愿意承租,故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15份合同。

原告诉称受托出租的房产因被告所涉法律纠纷已无法出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故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在投递后五天即视为送达,双方签订的《房屋代理租赁合同》已于2014年8月5日解除。律师

被告辩称,房屋查封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在2013年松江法院就将房屋查封,但原告还是如约支付了租金,原告正常支付租金至2014年4月,直到2014年5月原告才拒绝支付租金。原告拒付租金的行为,影响了被告正常返还银行的贷款,导致被告被多家银行起诉,以至于被告名下的房产被查封。

2013年8月5日,该房屋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查封。2014年8月4日,该房屋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上述两个司法查封所对应的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2013年10月,松江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2013)松执预字第3964号执行通知书,告知被告(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6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涉讼房屋尚未被拍卖、变卖。律师

双方签订的《房屋代理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间系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出租方应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虽然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房屋被多家法院司法查封,且目前均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该房屋尚未被依法处分。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强制执行行为已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经营。律师

且根据合同8-2第三款的约定,即被告出租的房屋涉及法律纠纷被依法处分,而该房屋接收人(含受让人)不愿意承受本合同的,原告才可以解除合同。因该合同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难以支持。(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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