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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和建房款相抵扣,已抵扣完毕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闵行区浦江镇村民小组与废旧物资回收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村委会盖章确认,废旧物资回收站经办人为姚某(即废旧物资回收站法定代表人父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村民小组的原仓库12间、彩钢大棚一个及简易厂房5间(包括围墙内场地)出租给废旧物资回收站,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20,000元……。律师

村民小组与废旧物资回收站签订《投资建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废旧物资回收站翻修旧仓库,村民小组将房屋租赁给其,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共计投入资金217,000元,租金累计为100,000元,抵扣后补偿差额117,000元。

现废旧物资回收站起诉请求:判令村委会返还全部投资建房款157,000元。村委会辩称:建房款双方协议约定18万元,其中12万元以租金抵扣,另6万元以工程款名义已支付给废旧物资回收站,故建房款与租金已抵扣完毕。律师

因此本案签约主体虽是村民小组,但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仍是村委会,故村委会主体适格。根据废旧物资回收站提供的《备忘录》,确认废旧物资回收站投资建房款为180,000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站法定代表人父亲以仓库修理工程款名义接受村委会60,000元,废旧物资回收站和村委会双方均确认该款项为本案所涉建房款,故应在建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律师

旧物资回收站和村委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投资建房租赁合同》均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双方协议从2011年7月1日起租金调整为每年50,000元。S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废旧物资回收站应支付村委会租金200,000元,然废旧物资回收站仅支付村委会房租60,000元,村委会以未支付建房款120,000元折抵废旧物资回收站租金并有一定金额免除的说法更为合理。律师

废旧物资回收站诉请建房款已于2015年5月21日支付租金时处理完毕。废旧物资回收站起诉再次主张相关建房款不予支持。(2018)沪0112民初12330号(2018)沪01民终13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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