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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后租客拒不搬出,出租人起诉要求搬离获支持

原告上海某科技实业公司(甲方)与被告韩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的权利人为某区教育局,其授权委托原告使用并负责出租出借的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一年,每月租金三千元。律师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嗣后,韩某出具承诺书:称如遇土地批租、各级政府规划、整治、教育局布局调整等因素需提前终止合同时或合同到期出租方不同意续约,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或经济补偿等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承租处。律师

合同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被告亦未搬离房屋或向原告返还房屋,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辩称其不愿搬离房屋的原因是原告给予被告的补偿费低于原告支付房屋相邻租户的补偿费,只要原告愿意给其同等的补偿费被告即同意搬离并返还房屋。律师

法院认为,双方就房屋租赁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合同租赁期满、双方未再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搬离房屋并向原告返还房屋,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被告在租赁期满后无正当理由占有、使用房屋至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被告辩称原告需向其支付补偿费用,该辩称与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不符,亦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被告搬离房屋并支付其在租赁期满后占有、使用房屋的使用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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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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