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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房源有余给被拆迁人另购,未兑现发生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惠南镇城南东路房屋,权属性质系国有,权利人为张M,建筑面积452.21平方米。2005年9月原上海市南汇区土地储备中心经批准对原告房屋所在位置进行拆迁,2006年6月6日经批准,拆迁人变更为港房公司。

2007年8月27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原告的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490.28平方米,被告补偿原告货币补偿、购房回购补贴、附属物补偿、搬家补助费、过渡费等共计3,005,418.16元,原告购买听潮七村12幢33号门X室及9幢26号门X室,该两套安置房建筑面积合计237.67平方米。律师

2008年1月2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基础121,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均已领取。2009年9月20日两港公司三部负责人陶正出具情况说明,记载“‘人生港湾’基地被拆迁户赵P于2007年9月13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合法面积719.33平方米。

张M、赵N户于2007年8月27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合法面积470.85平方米。该两户被拆迁户因选择房源时听潮7村5、6号地块的房源不足。故选择七村5、6号地块房源时选购面积不足,当时基地工作人员承诺,如整个基地动拆迁结束时房源充足,允许该两户被拆迁户在合法面积内选择安置房源。安置房基价为4,300元/平方米,特此说明”。故原告现持该情况说明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交付原告258.18平方米的动迁安置房(单价为4,300元每平方米)。律师

原告张M诉称总计获得补偿款为320万元,同时暂时订购两套安置房,两套安置房合计237.67平方米)。根据《惠南镇“人生港湾”征用国有土地动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原告户可购买安置面积470.85平方米,同时还可超平方购买25平方米。

由于该动迁基地安置房源选购面积不足,故被告承诺该基地动迁结束时房源充足,允许原告在合法面积内选择安置房源。2009年9月20日,被告两港公司三部负责人陶正确认情况属实,2009年12月25日,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付德怀亦确认情况属实,要求在合法有效面积内按4,300元每平方米购买房屋。两人均在《情况说明》上签名确认。律师

基地结束房源亦充足,原告拿着《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要求被告及惠南镇政府要求安置,被告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交付原告258.18平方米的动迁安置房(计算方法为:原告可购房面积为470.85平方米加上每户可超面积购买20平方米再加上每户可最多照顾5平方米减去两套已经购买的安置房面积237.67平方米),另原告愿按补偿安置办法支付每平方米购房款4,300元。

被告港房公司、两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对原告已足额进行补偿,除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外,还于2008年1月23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另行补偿了原告121,000元,所有款项原告均已领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早已履行完毕,原告当时就选择两套安置房,且目前房源已经没有,更谈不上充足,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赵N述称:同意原告意见,且无证据出示。

原告确认被告的安置补偿款总价为3,005,418.16元,且已领取,并不按其证据3《承诺书》中,两港公司工作人员倪玉龙、见证人赵新才当时约定补偿款320万元与实际安置补偿3,005,418.16元之间的差额的请求。律师

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履行完毕,款项及定向购买的房屋均已交付。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约定被告还需向原告交付其他安置房源。

现原告持情况说明,要求两被告准予原告再购买258.18平方米的动迁安置房,但该情况说明记载“如整个基地动拆迁结束时房源充足”,现被告答辩基地动迁早已结束,且无多余房源,原告也未举证被告房源充足,在此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按照情况说明履行准予原告购房的义务之诉请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4)浦民(行)初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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