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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产权证的房屋,拆迁时可否获得补偿

由本所蒋敏捷所著

张某一家居住在上海某区的宅基地房屋内,后因家中人口多住房困难为由,经批准在该房屋的东侧加建两间房屋,但在房屋建好后没有按照规定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8年,张某家的该套私房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人在核定张某房屋面积时,认为张某家东侧建造的两间房屋没有房产证,因此这两间房屋应属违章建筑,不计入拆迁房屋的面积。张某一家认为建造该两间房屋是经过批准,应属合法,遂拿着申请及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其又告知该块房屋已经被批准拆迁,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张某不服,向律师咨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多建的两间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的建筑物。本案中张家的房屋是经过批准建造的,法律规定建造房屋通过原始取得的形式取得所有权,不以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为准,故该房屋是合法建造并合法拥有。

既然该两间房屋为合法建筑,为何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这是因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以登记。

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虽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为准,但是如果所建房屋经过批准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在批准范围内实际的房屋面积为准。本案中,张某家多建的房屋是经过批准建造,也没有超过批准的范围,故该两间房屋在拆迁时应获得补偿。张某一家可以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拆迁裁决方式予以解决,对裁决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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