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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原还原,回迁安置中如何确定补差价

【案情】某市马先生在该市的闹市区有一套商铺,他在自己的房屋内经营字画,收入颇丰。遇到了市政旧城区改造,马先生的商铺在动迁范围之内,他要求拆迁人对他进行回迁的产权房屋安置,一开始拆迁人表示不同意,因为拆除的商铺虽多,但新建的商铺不够各个被拆迁人安置,该地多数的被拆迁人要求回迁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动员马先生货币安置,遭拒。马先生最终获得了回迁安置,但同样被拆迁的马先生的弟弟只能进行异地产权安置。

沈洁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回迁安置纠纷,除了这种不能回迁的安置纠纷外,常见的还有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估价的纠纷,沈律师认为这也是可以预计得到的,拆迁人不可能在原地建造一摸一眼的安置房,肯定有所变动,而且拆迁人选择这种闹市区进行拆迁,往往世看中了他巨大的商业利用价值,不希望被拆迁人回迁,而被拆迁人呢也明白这个道理,因此拆迁商业用房比拆迁居住用房、工业用房更容易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拆迁人能够提供回迁安置用房的应当回迁安置,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异地安置,或者由拆迁人将建设资金给付被拆迁人由其自行安排或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安置。异地安置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使用性质应当与被拆迁的房屋的使用性质一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协商不用非住宅房屋安置,但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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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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