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开发商延期交付拆原还原房屋,支付过渡补偿款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7月29日,被告龙超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与原告潘R、周H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署动迁协议一份;

双方在动迁办的主持下达成协议条款:五、过渡费搬迁前支付50%,居民全部搬迁后动迁办立即落实拆房,拆平后30天内支付剩余的50%;提前交房乙方不需退还过渡费,如超过2年不能交房,2年后按原标准1.2倍(840元每月)由甲方按月支付过渡费;……。

同时,动迁协议首页乙方抬头下方注明“(新场镇新北新村10幢22号102室,面积95.75平方米,自建7.06平方米)”,在“面积”及“平方米”中间空间处由手写形成“95.75,自建7.06”字样。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原告动迁安置面积为114平方米。动迁协议签订后,原告搬离原先住房,并确认从被告处获得16,800元过渡费。

2011年6月,被告龙超公司对原新场镇新北新村10幢52户居民出具告知书,表示根据2009年签订的动迁协议约定,二年过渡期将超期;在听取新场镇人民政府的提议,在原动迁协议超期过渡费已有约定的基础上再做提高。

具体补偿标准为: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协议动迁安置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被告公司书面通知居民去往房管局正式办理交房手续后的30天内,按协议动迁安置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元;超期过渡费将按季先支付,每季季首10日内支付到每户协议动迁居民。2011年9月之后,原告确认收到被告的动迁过渡费合计为19,598.4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相关款项:

一、搬家补助费及设施移装费5,648.20元;就该费用,被告认为该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原告所依据的通知并不适用双方的动迁补偿。在动迁协议中并无对搬家补助费及设施移装费补偿的明确约定,但动迁协议中除过渡补偿外,确考虑了其他各项综合补偿,同时原告所主张适用的通知也并不针对本案所涉动迁情况,由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搬家补助费及设施移装费5,648.20元,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少支付的过渡费10,607.04元;根据双方动迁协议的约定,至2011年9月30日止2年内的动迁过渡费为每月700元,就该期间原告确认被告支付了16,800元过渡费,就该过渡费的支付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要求按照相关通知支付该期间的过渡费,于法无据;

2011年10月起,被告自行提高原先约定的标准,原告也确认该标准,双方均应以此履行。就该日期起12个月的补偿费,原告要求以114平方米加上自建面积乘以1.2倍予以计算,并无相应的依据,根据双方确认的动迁安置面积114平方米计算,被告确认应支付过渡补偿款为20,520元,予以认可,现原告确认已行收到19,598.40元,那么未付部分921.60元,被告应予向原告支付,可予支持。

被告虽提出原告的该项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曾向就该动迁过渡补偿提出过主张,该诉讼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由此就2012年5月之后未结清的补偿费,原告存有诉权,现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已支付款项的时间及支付时段,根据其告知书确定的按季先支付原则,视为已支付的补偿款以时间先后予以支付,目前未付金额并未超过2012年5月后至9月期间的过渡费总费用,由此就原告关于2012年5月之后过渡费的主张,被告以超过时效不予支付的抗辩,不予采纳。

三、拖欠的过渡费11,751.36元;就2014年之后的过渡费,原告表示被告并无支付过,对此被告表示不清楚,认为,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告知书继续履行支付过渡费义务,由此就原告主张2014年1月至6月期间6个月的动迁过渡费,予以支持,就相关金额,根据双方确认的动迁安置面积114平方米计算,确认被告应支付过渡补偿款金额为10,944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775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