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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出售,办产证要求买家再次补偿

何H诉钱J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钱J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何H向钱J购买上海市青浦区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85.66平方米,房屋总价37万元整。律师

房屋维修基金费、装潢垃圾费、3个月物业费、有线电视及电话开通费、办理房产证等费用由何H承担。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即付35万元整。钱J一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交给何H,何H付钱J房屋余款2万元整。本合同签订五年后需办理房屋迁户手续,双方配合到青浦房地部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迁户费由何H承担。

合同签订后,何H支付钱J199,067元,另代钱J向动迁公司支付了150,933元作为动迁房的购置款,支付钱J2万元。上述款项合计37万元。律师

房屋系动迁安置房,钱J取得了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登记于钱J一人名下。《购房合同》签订后钱J也向何H交付了房屋,何H收房后居住使用至今。后何H认为房屋已可过户,但双方存有争议未能协商一致。

何H诉称:原、钱J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钱J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出售给何H,总价为37万元。一直居住至今。

何H根据购房合同第七条“本协议签订五年后需办理房屋迁户手续,甲乙双方配合到青浦房地局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迁户费由乙方承担。”律师

何H与钱J多次沟通,希望钱J尽快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但钱J一直拖延,不肯将房屋过户至何H名下。何H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钱J在何H多次催促下,恶意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显已违反合同之约定,侵害了何H的合法权益。故何H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钱J立即履行过户手续,将上海市青浦区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何H名下。

钱J辩称:钱J同意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何H名下,但要求何H对钱J做适当补偿,因钱J生了一场大病,希望何H能多补偿点给钱J。房屋为动迁房,钱J与何H本来就是认识的,故售房没有通过中介,是双方自行签订的购房合同。何H已经将全部购房款37万元支付给钱J,钱J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了动迁公司作为动迁房的购房款。房屋办理了产证,目前登记在钱J名下。律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钱J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

现何H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给钱J,钱J亦应恪守协议约定,协助何H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何H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钱J现亦同意协助何H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对于钱J提出要求何H适当补偿的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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