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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撤销委托人签约资格,安置协议主体错误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被征收房屋为公房,承租人记载为管S,居住面积合计为18.9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址登记的户籍为2户,在册人口为7人,即户主一孙Z、夫管S、女管T、外孙姜U;户主二管V、夫顾W、子顾Y。律师

2013年9月2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作出沪闸府房征[2013]004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路220号所在地块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房屋经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962元。

2013年9月20日,管V持管S的委托书与闸北房管局签订《前份补偿协议》,之后,管S多次致函闸北房管局等,表示已撤销对管V的委托授权,另行委托管慧平为其代理人,要求与闸北房管局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果,管S于2014年5月要求确认闸北房管局与管V签订的《前份补偿协议》无效。律师

在该案庭审中,管S陈述其对以其夫妻名义订购的某凯路669弄8幢11号1502室房屋有异议,对《前份补偿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款、核定的居住困难对象、居住困难增加的货币补贴款、装潢补贴、其他各类奖励补贴及订购的房屋套数等内容均无异议,要求订购某路配套商品房。由于闸北房管局愿意提供一套某路房屋作为管S户的调整房屋,管S因此向申请撤诉。

管S在获悉闸北房管局已明确将某路466弄32号703室房屋提供给其选购及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价格等情况后,于同年6月24日搬离被征收房屋。当月30日,管S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签署了某路466弄32号703室房屋的安置房预约单。律师

同时,闸北房管局就管S户调整后的房屋与在场的管V签订了《后份补偿协议》,《后份补偿协议》约定:甲方为闸北房管局,乙方为管S;被征收房屋类型为二万户,房屋性质为公房,用途为居住,换算建筑面积为31.185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27962元,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26385元;根据相关规定及基地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价值补偿款合计1340215.85元;

乙方属居住困难户,居住困难人口即7个在册人口,增加货币补贴款507784.15元;根据基地政策,被征收房屋装潢补贴为9355.50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乙方产权调换房屋(签约时均为期房)共4套,即某凯路669弄10幢16号904室、某路466弄17栋西单元32号703室(某路466弄32号703室)、某海路78弄6幢西单元11号1201室、某海路78弄6幢西单元11号1301室,上述4套房屋预估总建筑面积为291.4平方米,预估房款合计3189696.86元;律师

乙方可得搬家补助1000元、设备移装费2500元、签约奖励费100000元、早签多得益奖20000元、被拆面积奖80000元、无未经登记建筑奖50000元、过渡费39000元、异地户型补贴240000元,上述奖励补贴合计532500元;本地块适用征询制,在规定的签约期内(含签约附加期),房屋征收范围内签约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85%,本协议生效等。

2013年10月29日,闸北房管局公告,截止2013年10月24日,晋元征收地块已签约1561证,签约率达85.21%,符合本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85%以上的生效条件,已签约的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截止目前,上述4套房屋仅某路466弄32号703室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管S户尚未支付房屋的差价款。律师

三原告共同诉称,三原告认为,管V无代表管S户签约的主体资格,闸北房管局与管V恶意串通,签订的《后份补偿协议》及安置房预约单等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按照《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闸北房管局还应支付管S户搬迁奖励20000元和提前搬迁加奖60000元。《后份补偿协议》的落款日期与实际签约日不符。诉请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后份补偿协议》无效。

管S陈述,其对《后份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奖励费等均无异议,但认为《后份补偿协议》应当由其和闸北房管局签署。闸北房管局陈述,某凯路669弄8幢11号1502室属松江泗泾地区期房,房型为一居室。律师

管V持管S的委托书于2013年9月20日与闸北房管局签订的《前份补偿协议》,签约主体适格,协议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地政策规定。截至2013年10月24日,晋元基地签约率达85.21%,符合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故闸北房管局与管V签订的《前份补偿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管S于2014年5月提起诉两被告签订的《前份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中,管S明确表述除对《前份补偿协议》约定的某凯路669弄8幢11号1502室房屋即以管S及妻子名义订购的房屋有异议外,对《前份补偿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款、核定的居住困难对象、居住困难增加的货币补贴款、装潢补贴、其他各类奖励补贴及订购的房屋套数等内容均无异议。律师

《后份补偿协议》约定的奖励补贴增加了过渡费39000元。除了上述区别之外,2份《补偿协议》约定内容完全一致,故《后份补偿协议》是闸北房管局与管S协商一致后对《前份补偿协议》约定的部分条款的变更。闸北房管局在管S已撤销对管V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就双方变更协议内容与管V签订《后份补偿协议》,签约主体虽有所不当,但不足以导致《后份补偿协议》无效。

按照《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搬迁奖励及提前搬迁加奖的条件分别是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交出空房或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因《前份补偿协议》于2013年10月24日生效,管S户直至2014年6月24日交出被征收房屋,故不符合搬迁奖励及提前搬迁加奖的条件,且按照《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搬迁奖励及提前搬迁加奖不包含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律师

综上,两被告签订的《后份补偿协议》未侵害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若主张配套商品房的分配有失公允,可另行主张。三原告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管S、管T、姜U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闸民(行)初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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