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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方案购买公房,同住人事隔十多年能否主张购房无效

杨某长期居住在某套售后公房中,在1999年之前这套房屋为使用权房,由杨某承租。直到近期,儿媳妇李某在法院诉讼,杨某才直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儿子、儿媳和孙子在1999年时从别处迁移户口到自己的房屋内,此时房屋内的在册户籍人员为四人。迁移户口后第五天,儿子等人没有经他的同意,擅自伪造委托书,和出租人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此后将房产办理在儿子名下。律师

之后杨某被安排到他处生活,后因和其他子女发生矛盾,欲回房屋居住,发现该房已被出租,现在杨某借住在外省市。他多次致信给产权人张某,要求获得应有的房屋权利份额,但对方置之不理。故而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由他和产权人共同共有。律师

张某和李某称呼,案外人杨女(杨某女儿)和其丈夫、儿子三被告的户口都在房屋内,1999年在原告的主持下,另一套房屋和这套房屋进行了调换,由于杨某的丈夫酷爱赌博,故而在购买房屋产权时候将产权人登记为孙子张某宜人名下。杨某将公房租赁凭证、户口簿、身份证等交予李某,口头稳妥代办户口迁移和购买公房手续。提交给出租人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并不是杨某亲笔书写的,但是委托书上斜的“经原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将已购公房套配房屋确定为张某个人所有。经约定的所有权人同意,委托李某代为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是实情。买房时使用了李某的工龄进行折抵部分房款。之后一直和杨某共同生活,2002年经过杨某同意,张某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一年半前杨某被杨女带走。在过去的13年中杨某没有主张过任何产权,突然主张产权是为了杨女的利益,通过诉讼获得利益。且房屋按九五方案购买,同住人在购买时不主张权利,购买产权后属于产权人一人。律师

法院查明,这套房屋原来是杨某一家和三被告进行了户籍互换,产权置换,迁移户籍手续由李某办理,迁移后双方将房屋对换使用。委托书均为承办人李某所签。2011年李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房屋产权人为张某,为法院驳回,该案件中杨某曾经确认经过家庭成员协商一直,房屋与某房屋产权置换、户口对迁。律师

法院认为经过家庭成员同意,两套房屋进行了户籍对迁移,产权置换,虽然办理手续的时候签名都是李某代办,但是办理时候需要交付由杨某保管的蓝卡(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资料。在2011年李某诉讼前,杨某从不主张房屋是其公有,多年来房屋也一直由被告居住和出租。可以认为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同意张某一人为产权人。何况房屋是按九五方案购买,具有购房资格的杨某在购房时没有主张产权,对购房是明知的,现在变更当时的决定,于法无据,驳回了杨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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