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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沪知情迁户口到祖母家,诉叔叔要求住房补贴款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何某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外甥。1993年6月原告按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将户口从浙江父母处迁至上海市友谊二村某号某室公房,并实际入住。当时该房屋的承租人和户主都是原告的外祖母段某。2003年6月段某过世,户主变更为被告,现房屋内只有原被告两个户口。2004年原告因在浦东工作往来不便,住了出去,之后又在浙江父母处住了两年。律师

2009年9月房屋改建、装修完成后,原告要求入住,遭到被告拒绝。原告目前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现虽暂时借住房屋楼上阿姨家,但也不能长久。故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原告对上海市友谊二村某号403室公房享有居住权、被告排除对原告实际入住该房屋的妨碍。

被告王某辩称:1993年在原告父母承诺只挂户口,不主张房屋权利的情况下,被告才同意让原告户口迁入房屋。原告入住后从未承担过房屋的租金、水电煤等费用。2003年6月被告母亲段某过世后,原告就住出去了。2009年国家将房屋改建为煤卫独用,被告又出资装修为一室一厅的房屋后,原告突然要求入住。现房屋由被告夫妇居住,并不宽裕。原告自2003年起至今六年多在外居住,可见原告放弃了房屋的居住权。原告已三十几岁,且与被告关系恶劣,故不同意原告入住房屋。考虑实际情况,如原告另行在外借房居住,被告每月补贴原告150元。律师

原告表示:如果原告不能入住房屋,则要求被告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补贴原告在外租房的费用,每月2,000元,或一次性支付35万元了断。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系被告王某的外甥。1993年原告按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将户口从浙江父母处迁至上海市友谊二村某号403室原告外祖母段某承租的公房(使用面积23.3平方米),并和段某、被告一家三口共同居住。2003年6月段某过世后,原告到浦东工作,搬离房屋。2007年原告住到浙江父母处。2009年5月原告回沪要求入住房屋,被告未予答复,原告暂时借住房屋楼上阿姨家。律师

2009年8月国家对公房改建,由原来卫生合用改建为煤卫独用的房屋,并增加了两个阳台。被告同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将原二室户的横套间,装修为一室一厅的房型。2009年9月装修完工后,原告再次要求入住,被告不同意。双方经居委会调解,未果。公房承租人仍登记为段某,户主原为段某,后变更为被告,现房屋有双方两个户口,实际由被告夫妇居住。2009年11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律师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1993年起被告户口迁入房屋,并在此实际居住了十来年,依法对公房享有居住权。被告称原告迁入时承诺不主张对公房的权利,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要求入住房屋,但房屋面积不大,居住并不宽裕,且原告为成年人,又与被告关系不睦,共同居住生活可能使矛盾激化。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如被告在外自行解决住房,原告可予适当经济补贴,但双方对于补贴金额意见不一,将根据房屋和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一合理金额。律师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何某对上海市友谊二村某号403室房屋享有居住权;二、对原告何某要求被告王某排除入住上海市友谊二村某号403室房屋妨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何某住房补贴款400元。(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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