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户籍迁移多次还是公房的同住人吗

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系董某之媳妇,盖某系原告之外孙,两原告系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公有住房的同住成年人。该房屋按照94方案购买售后产权,由于当时政策原因产权只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两原告应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故请求判令:1.确认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房屋为董某、盖某及陈某共同共有;2.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前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律师

陈某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根据94方案被告购买了产权,现两原告要求共同共有违反了当时协商一致的情况。而且董某属于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董某户籍自1983年8月19日由上海市永嘉路X弄X号迁入田林路,于1985年4月25日同号分户,于1995年2月17日变入田林路,于1996年8月10日迁往桂平路123弄紫薇园4号807室,于1997年4月24日由桂平路123弄紫薇园4号807室移入田林路,于1999年11月27日移往台儿庄路。原告盖某户籍在房屋内。律师

1994年12月22日,董某、盖某、陈某、樊文强、樊国柱等签订《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明确承租人陈某为房屋的购买人。同日的本户人员情况表载明,除承租人陈某外,其余户口人员为樊国柱、樊尧卿、董某、盖某。1995年3月22日陈某作为购房人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陈某于1995年5月31日取得房屋的产权。律师

董某原随女儿、女婿、外孙女居住在定西路。1988年11月16日,女婿工作单位通过置换的形式,将田林路房屋分配给女婿等居住使用,承租人为女婿,家庭成员为女儿、外孙女、董某,原定西路房屋由上海延安药厂另行分配。1996年3月14日,女儿所在单位工行漕河泾支行为改善其住房,将田林路房屋置换为上海市桂果路紫薇园。1997年4与24日,董某将户口从上海市桂平路迁出,移入田林路房屋,并于1999年11月27日迁入案外人购买的商品房中。另外,上海市桂平路123弄紫薇园已出售给案外人乐柏其等。律师

董某、盖某符合房屋同住人资格,故其有权主张对房屋的共有权。至于被告辩称董某在上海市桂平路123弄紫薇为同住人的意见,董某户口迁入不满一年,且被告未举证证明董某在该房屋内居住,故董某并非上海市桂平路123弄紫薇同住人。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董某、盖某系陈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董某、盖某办理前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10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