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照顾年迈邻居,过世后能否获得公房承租权

原告上海卢湾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二层亭子间公房的出租管理单位。该房屋长期空关。两被告户籍不在房屋内,且与原承租人无任何关系,却擅自入住该房屋,堆放物品、饲养宠物,造成安全隐患,亦侵害国有财产的合法利益。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迁出无果,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携其物品迁出房屋。律师

被告章某、徐某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房屋原承租人为邢某(已故),其生前将房屋与唐某承租的房屋交换,唐某已居住房屋多年。后因被告章某经常照顾年老独居的唐某,2000年唐某离开上海回乡居住时表示,将房屋及屋内物品均赠送给被告章某。原告知悉该情况,且接受被告章某交付房屋租金至2006年年底。被告认为,唐某合法取得房屋承租权,原告知悉且认可两被告使用房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二层亭子间(面积5.90平方米)系公房,原承租人为邢某(已故)。原告系该房屋出租管理单位。自2007年1月起房屋报空,租赁户名为“空屋”状态。2000年2月2日,因唐某生活困难需要补助,房屋所属居委会曾出具证明称:“唐某,女,75岁,单独一人借住在肇周路号亭子间多年,最近身体不好,特此证明。”律师

自2000年唐某离开房屋后,该房屋由被告章某堆放物品,并由被告徐某实际居住至今。房屋自2000年起至2006年年底的公房租金由被告章某交纳,租金收据显示户名均为“邢某”。因原告自2007年起多次要求被告迁出无果,乃致讼。被告章某与唐某系邻居关系。被告章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章某的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方斜支路XXX号,其亦是该处二层后楼(使用面积12.50平方米)、后三层阁(使用面积4.30平方米)的公房承租人。该房屋由被告章某偶尔居住。被告徐某的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永清二村。该处为被告徐某之父承租的公房,并由被告徐某的父亲一人居住。律师

被告章某称其曾照顾年老独居的唐某多年。邻里间相互照应,是值得提倡的社会风尚。然而,房屋为公房,原登记承租人为邢某。尽管唐某在其中居住多年,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唐某是房屋公房承租人,亦不足以证明唐某将房屋赠与被告章某,且唐某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现两被告既非原承租人邢某的共同居住人,亦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员,且两被告的户籍均在H他处的公房内,故两被告擅自入住房屋,缺乏合法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律师

尽管被告支付了部分公房租金,但租金收据显示户名仍为邢某,故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原告知悉并认可其使用房屋的意见,于法无据,判决如下:被告章某、徐某携其家人及物品迁出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二层亭子间,将该房屋交还原告上海卢湾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05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