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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挖运分包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还是普通承揽合同

案情,某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土方挖运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在上海某区的公路路口进行土方挖掘。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支付土方挖运款1,188,404.80元。环卫处置运输公司五次开具发票给工程建设工程公司,都遭到退票,工程完成半年后仍没有支付费用。律师

土方合同指定夏某为驻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现场代表,以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合同约定付款前提为工程质量必须通过被告、业主、监理的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办理完决算后支付决算造价的40%,工程量按实结算,以项目施工员验收、项目经理签字为准。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注明工程结算金额为1,109,4000元,之后又会签了71,470元,施工员和施工现场代表夏某以项目经理的名义在上面签字,签注了“具体工程量由经营部审核,以经营部审核的数量为准”,余款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清,并用手写体注明春节前。项目专管员意见、市场经营部生产副总意见、生产副总意见、常务副总意见四个栏目内均为空白。除此之外,会签单上有土方数、针对土方处理情况的价格计算依据。律师

业主某投资服务公司和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总包合同的补充协议载明,基建项目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为68,200,000元,预算审核单的价款为78,466,377元,差价为10,266,337元,该补充协议还称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量审核实践推迟。

建设工程公司拒绝付款认为业主审价延迟,导致自己结算也被延迟。关于付款合同约定为工程验收合格,现在付款条件不成就,故而拒绝付款。不过建设工程公司曾经在会签日期之前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0元的支票,收款人为环卫处置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支票遭到退票。律师

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没有以为竣工验收是以整体工程为前提的,没有进行特别的提示,故而认为此处的工程竣工是以本次土方挖掘工程竣工为准。现在工程已经竣工,应当支付决算造价的40%,此后建设工程公司向对方法定代表人出具30万元的支票,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竣工后才支付价款,故而建筑工程公司在第一章结算会签单后支付显然是知道结算已经开始了。至于建筑工程公司和业主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针对整个工程,不能适用于土方挖掘合同。从会签单看,双方约定了付款日期,后手写了最迟春节前,故而推定建筑工程公司最迟春节前应当付款。当年春节前一天为2月22日,故而计算延迟付款的利息也应当从此日开始计算。律师

土方挖运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受到总包合同的制约呢?合同名称为土方挖运合同,合同中出现了业主、监理公司、设计图纸及技术核定单等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专用名词,但合同的性质应当看合同的实质所指,本合同是对地下室挖土短驳、外运及回填土的作业,从承揽内容看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但属于更大范围内的承揽合同范畴。

建筑工程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建筑工程指的是建筑法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律师

承揽合同包括了建筑工程合同范畴,也包括了其他一些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土方挖掘工程基于业主和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总包合同产生,但单独的土石方工程并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但属于承揽合同。建筑工程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筑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建筑项目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筑工程的范畴,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比如装潢也经常称装潢工程施工,但其仅属于承揽合同范畴,搭建户外广告牌/广告屏等可以单独拆分的,均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区分建筑工程施工和普通承揽关键在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能够搭建不动产等大型建筑物,独立于建筑之外可单独实施的,一般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范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的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和类似不动产的工程,比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传达室、垃圾站、农民住宅等。建设这里物品还需要办理一定的开工许可证明,国家建设不买把工程类别分为十四类,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电力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和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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